據國家藥監局消息,為做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2005年8月1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做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的通知》,對2005和2006年藥品分類管理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通知》指出,從2006年1月1日起,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疫苗、以及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的藥品,在全國范圍內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
二、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上述(一)以外其它按興奮劑管理的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郁藥)、抗病毒藥(逆轉錄酶抑制劑和蛋白酶抑制劑)、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復方口服溶液和曲馬多制劑、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和激素、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在全國范圍內做到憑處方銷售。
三、其他藥品的分類管理實施工作,由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情況,以及群眾就醫用藥的實際,提出本地區具體的實施要求。對需要長期使用固定藥物控制和治療的慢性疾病用藥,以及急癥、急救用藥,各地可采取一定措施,在保證群眾用藥安全的前提下,方便群眾用藥,促進藥品分類管理工作的開展。
《通知》還提出要加大流通領域藥品分類管理的推進力度,確保藥品分類管理相關工作落實到位。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流通領域藥品分類管理工作要求,結合藥品零售企業GSP認證和《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證工作,積極促進藥品零售企業達到藥品分類管理要求。要根據零售企業駐店執業藥師配備及在崗情況、處方審核制度的落實情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柜擺放情況、專有標識的規范情況、憑處方銷售工作的執行情況、以及藥品流通管理的相關要求,做好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各地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證工作中,對達不到藥品分類管理要求的零售藥店,可按規定核減《藥品經營許可證》中的經營范圍,只能銷售非處方藥。在執業藥師配置比例較高、條件較為成熟的地區,在流通領域可將處方藥的銷售與執業藥師的配置緊密結合,進一步保障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有效,促進合理用藥。
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將完善藥品分類管理法規,保障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實施;進一步規范非處方藥管理,促進藥品的合理使用;開展積極有效的宣傳和引導,提高社會各界的認識;加強監督檢查,促進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工作的開展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在2005年底至2006年初,在全國范圍內對藥品分類管理階段性目標的準備情況和落實情況實施專項檢查,力爭在2006年使中國藥品分類管理工作上一個新臺階。
中新網 20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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