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5日公布了《醫藥價格工作守則(暫行)》,明確提出,制定醫藥價格必須經過成本價格調查、專家評審或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集體討論、集體審議的程序。
“醫藥價格一直是社會各方面普遍關注的熱點和難點。”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醫藥價格管理直接涉及各方面利益關系的調整,矛盾尖銳,情況復雜。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證醫藥價格管理公平、公正、公開。
守則明確規定,進駐醫藥企業進行成本調查,要有兩名以上醫藥價格管理工作人員參加。調查結果要與企業溝通后由全體調查人員簽字,如實反映企業及調查組成員的不同意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業收取費用。
守則要求,組織醫藥價格評審或論證,要在紀檢監察部門現場監督下,在專家庫中隨機抽選專家。研究分析醫藥價格基礎數據、提出價格調整原則方法及價格調整建議、擬定價格調整方案,要進行集體討論。確定價格方案,要進行集體審議。
“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有條件的要通過媒體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守則提出,出臺醫藥價格政策和具體調整方案,還要以適當方式與相關企業進行溝通。
為嚴肅工作紀律,守則明確規定,醫藥價格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醫藥企業給予的財物,不得接受醫藥企業的宴請和出國邀請,不得向企業提出個人要求。從事醫藥價格管理工作的人員,要堅持進行定期輪崗交流。
《醫藥價格工作守則(暫行)》自今年3月1日起執行。記者從發展改革委了解到,我國醫藥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形式。(記者 劉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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