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末,中國國務院發出通知,以統一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為依據,將分步逐漸取消約30項歷史形成的企業所得稅區域優惠政策。
通知同時明確,繼續執行現有的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則將獲得新的兩免三減半的過渡優惠政策。
這意味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新格局基本明朗化。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政策框架邁出堅實一步。
部分稅務專家認為,稅率穩步推進有利于企業逐步接受新政策,但給予部分地區新的“特權”有可能導致新的尋租空間。但總的看來,新特區與浦東新區等企業獲得的新特權已比以前大為減少。
詳解優惠過渡期
<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以下簡稱<過渡優惠政策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
這一過渡將平緩推進: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就將按25%稅率執行。
同時,從今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將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按照規定,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
而這些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將按通知所附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
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項,涵蓋了新稅法公布前國家批準設立的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大量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過渡優惠政策通知>同時指出,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過渡政策將使曾經一度偏斜的游戲規則得以回歸公平公正,同時也保障了新舊稅法的平穩過渡。”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教授指出。
德勤中國華北區稅務及商務咨詢服務主管合伙人吳嘉源也認為,這樣一種從現有稅率分年度逐步調整到位的做法,將減少兩法合并對外資企業的沖擊,“企業相對更容易接受。”
吳嘉源表示,政策的出臺意味著過去的一些特殊地區的特殊優惠,稅改后將可能全國普遍適用,從地區發展轉為行業導向,是一個比較重要的轉變。
中國注冊納稅籌劃師項目首席專家張美中則認為,1994年以來的區域優惠基本上已達到了政策效果,現階段,涵養稅源要更多體現在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推動微觀經濟主體發展上來,而區域優惠政策則難以讓企業直接從稅收優惠中受益。
“兩翼地區”新“特權”
然而,舊有區域優惠政策的逐步取消,似乎并不意味著區域優惠本身被全盤否定。在“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理念之下,國務院的兩份通知同時又賦予了中國的“兩翼地區”新的“特權”。
<過渡優惠政策通知>明確指出,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事實上,這一政策傾斜早在2007年年中便已初露端倪。當年的6月14日,重慶市常務副市長黃奇帆在接受國外媒體采訪時就表示,“兩稅合并后”,至少10年內,重慶外企稅率仍維持為15%。
黃奇帆的上述言論曾引起廣泛爭議,原因在于,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按照這一新規定,則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還可以繼續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
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此,財政部有關人士解釋,這是為積極引導西部地區投資方向,提升西部地區經濟總量,支持西部地區加快發展,促進我國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而根據國務院同日發布的通知規定,中國的另外一翼——地處中國東部的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其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則將獲得新的兩免三減半的過渡優惠政策。
上述通知規定,對五大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新細則爭議
比較新舊優惠政策可以發現,五大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獲得的新“特權”顯然已經大大減少。
在舊的所得稅區域優惠中,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都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而新規定將上述特區和浦東新區的優惠范圍限定在了“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同時通知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較以往更加嚴格。因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不過,新細則的相關規定也導致了一些爭議。
“兩法合并最大的一個特征就是實現了稅制的統一規范,新的區域優惠會不會又使統一政策難以執行?”有部分財稅專家對此表示擔心。
按照國務院的優惠規定,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上述人士對此同樣擔心,這種做法或將為企業操作以及稅收執法尋租留下空間。
而同時,區域優惠這碗水似乎很難端平。有人士指出,同樣是特區、新區,天津濱海新區等區域何以沒有位列其中?
“我們也曾經向國家爭取過給予浦東的這一優惠待遇,現在看沒戲了。”天津濱海新區管委會有關人士說。
該人士向記者介紹,濱海新區在向國家爭取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時,最后一句話便是,“希望給予我們與浦東、深圳同等的政策。”
濱海新區當初的申請看來不無道理。該人士指出,濱海新區和浦東、深圳被賦予的歷史任務是一樣的,而且濱海新區是后來被納入國家發展戰略的,而浦東、深圳則具有先發優勢。
“濱海新區雖然有些好的基礎和條件,但與他們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更需要國家給予支持,特別是,三者都是東部開放地區,政策上的發展需要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該人士說。
但同時,該人士也對國家這項政策的出臺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國家這樣做肯定有所考慮,我們希望得到這一優惠,但濱海新區的未來發展和輻射效應的充分發揮,關鍵還是要靠我們自己,靠自主創新。”
而財政部上述人士指出,之所以選擇五大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是為了“繼續發揮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的特殊作用,體現我國繼續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政策”。
(本報記者陳默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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