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6月19日)下午,上海市高級法院召開了證券市場風險防范專題新聞發布會。上海市高院常務副院長齊奇就上海法院在審理證券糾紛案件中發現的證券市場八大風險,結合案例作了通報,并就規范和完善證券市場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五條建議。他強調,盡管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依然保持著牛市基本面,但證券市場風險依然存在,前段時期股市的寬幅震蕩就進一步提醒投資者要注意市場風險的防范。
據介紹,2003年至2006年間,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審證券案件547件,訴訟標的額達101億元,平均每案約1850萬元。案件類型包括委托理財糾紛、國債回購糾紛、證券經紀合同糾紛、證券侵權糾紛、證券登記結算糾紛等五大類。其中,證券公司作為被告的占相當比例,且大多數涉及北方證券、閩發證券等風險券商。上海市高院在對上海法院審理的證券案件進行分析后發現,當前證券市場中存在的主要風險主要表現在八個方面。
一是敏感類資金違規入市交易風險。高、中院審理的317件證券糾紛案件中,涉及到大型國企資金的有69件,案件標的近41億元;涉及金融機構的25件、社?;?件、房屋維修基金案件1件、工會基金2件、教育基金1件、公用事業單位5件。在大多數案件中,資金的使用都缺少必要的審批手續和監控措施。一旦股市下跌,資金損失往往非常慘重。
二是證券公司風險處置中的風險。目前,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進入關鍵時期,一些高風險證券公司進入破產程序退出市場。由于一些高風險證券公司違規經營、挪用客戶保證金,造成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客戶資產的大量滅失,損失慘重。
三是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國債交易引發的結算風險。由于國家政策禁止公共資金直接進入股市,但允許買賣國債。這些資金通過購買國債進入證券市場,再通過國債回購將資金“洗白”,轉而投入股市和期貨市場。一旦證券公司流動資金出現困難,不能返還客戶國債,即會出現“有去無回”的情況。
四是委托理財引發“保底條款”不保底風險。委托理財合同中往往約定“受托方保證委托方交付的資金或資產本金不受損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類的條款。對該類合同條款的效力,上海法院樹立平等保護理念,堅持風險與利益相一致原則,一般認定保底條款無效。
五是信息披露不實風險。近期已有多起因證券信息披露不實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
六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風險。這類非法交易具有隱蔽性、欺騙性、群體性、反復性的特點,使社會公眾投資者難以及時辨別、察覺,容易上當受騙。
七是證券產品創新中的法律風險。產生這類風險主要是因為參與交易的大量個人投資者往往并不熟悉相關創新產品的屬性、功能、運行機制和風險因素,對相關的市場規則也知之甚少,自身的權益極易受損。以權證為例,據統計,在已摘牌的10多只權證中,權證持有人錯過價內權證行權遭受的損失超過1100萬元,而錯誤地對價外權證行權的損失也超過70萬元。
八是私募基金管理滯后存在潛在風險。目前,私募基金尚未取得合法地位,基金管理人主體資格存在嚴重法律瑕疵,私募基金協議的內容和操作手法不規范,同時,對民間私募基金的專業監管也幾乎處于空白狀態,這些都決定著投資民間私募基金面臨巨大風險。
針對上述市場風險,上海高院提出五點建議。第一,加大對證券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強對單位證券犯罪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打擊力度,嚴懲證券犯罪行為。第二,加強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建立健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監管制度,逐步建立統一的場外交易市場,加強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監管。第三,強化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職能。第四,加強投資者的風險意識教育,引導投資者理性看待我國資本市場的整體背景,確立正確的風險觀和防范意識。第五,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化解證券市場風險的機制。包括建立和完善投資者事后救濟體系,建立防范證券風險的聯動和協調機制,證券監管部門、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之間在對證券公司進行風險處置時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化解糾紛,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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