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
(2001年11月30日 證監發[2001]147號)
各上市公司:
為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本辦法規定暫停上市的公司,在暫停上市期間,證券交易所不為其股票提供特別轉讓服務。
對于在本辦法發布前已經暫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自其寬限期結束之日起,證券交易所停止為其股票提供特別轉讓服務。
二、公司符合下列條件的,在2001年度報告披露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并在寬限期結束之前,可以向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一)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01年度報告;
?。ǘ?span lang="EN-US">2001年度財務報告顯示公司已經盈利。
如果公司2001年度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解釋性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公司財務報告盈利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
三、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未披露2001年度報告的,證券交易所停止為其股票提供特別轉讓服務,并在法定披露期限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寬限期結束日早于2001年度報告法定披露期限的公司,如果未在寬限期結束日之前披露2001年度報告,或者雖然在寬限期結束日之前披露了2001年度報告,但未在寬限期結束日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公司寬限期結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四、證券交易所參照本辦法第三、四章的有關規定,做出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
(2001年11月30日 證監發[2001]14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連續虧損,其股票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證券交易所依法決定上市公司股票的暫停、恢復或者終止上市。
證券交易所應在作出上述決定后二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認為證券交易所作出的暫停、恢復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可以要求證券交易所予以糾正,或者直接撤消其決定。
第二章 暫停上市
第五條 公司出現最近三年連續虧損的情形,證券交易所應自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因國家有關會計政策調整,導致公司追溯調整后出現三年連續虧損的情形,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條 證券交易所決定公司股票暫停上市的,應在二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司并公告。
第七條 公司應在接到證券交易所股票暫停上市決定之日后二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和網站及證券交易所指定網站上登載《股票暫停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內容:
(一)暫停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暫停上市起始日;
(二)證券交易所股票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每月至少披露一次為恢復上市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如公司未采取任何重大措施,也應予以披露。
第九條 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應當依法繼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章 恢復上市
第十條 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后,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在第一個半年度報告披露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一)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后的第一個半年度報告;
(二)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公司已經盈利。
如果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解釋性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公司財務報告盈利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期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核準期限之內。
第十一條 公司申請恢復上市,應聘請具有主承銷商資格并符合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的上市推薦人進行推薦。
第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在公司提出股票恢復上市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證券交易所決定受理后,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恢復上市的決定。
第十三條 公司在接到證券交易所核準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后,應在二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和網站及證券交易所指定網站上登載《股票恢復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內容:
(一)恢復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
(二)證券交易所核準恢復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公司董事會關于恢復上市措施的具體說明;
(四)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公司登載《股票恢復上市公告》五個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復上市交易。
公司在其股票恢復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復上市后的第一個年度報告期間,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
第四章 終止上市
第十五條 公司在法定期限結束后仍未披露暫停上市后第一個半年度報告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法定披露期限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后的第一個半年度報告,但未在披露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或提出申請后證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證券交易所應在披露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第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后,經審核認為不符合恢復上市條件的,應在受理申請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第十七條 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后,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的,公司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應在接到通知后的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第十八條 公司股票恢復上市后,在法定期限結束后仍未披露恢復上市后的第一個年度報告的,證券交易所應在法定期限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公司股票恢復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恢復上市后的第一個年度報告,但公司出現虧損的,證券交易所應在其披露年度報告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如果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解釋性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公司財務報告盈利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做出終止上市決定的期限之內。
第十九條 公司應在接到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決定后二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和網站及證券交易所指定網站上登載《股票終止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二)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終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記、轉讓、管理事宜;
(四)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公司應在股票終止上市后的一個月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和網站及證券交易所指定網站上登載公告,說明公司終止上市的具體原因,公司歷年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重大違法違規情況及目前的重大債權債務、訴訟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前條規定義務的,股東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
第二十二條 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司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與中國證券業協會批準的證券公司簽訂協議,委托證券公司辦理股份轉讓。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p>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證監發〖200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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