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是處理糾紛較直接的做法。經驗證明,平和的心態、理智的行為、有理有據的要求有利于取得最佳的解決結果;激動情緒、沖動的行為不僅于事無補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引發雙方的沖突。
2向主管機關投訴
爭議雙方無法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機關投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負有市場監管的職責,享有對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罰權,投資者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駐各地的派出機構進行投訴。
3仲裁
除上述幾種途徑之外,投資者還可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的特點,因此也是糾紛解決的可選方式之一。我國各地仲裁機關受理投資者的仲裁申請,但前提是爭議雙方訂有仲裁協議或相關協議中具有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中心意思是爭議各方愿意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投資者可以在和證券公司簽訂開戶或委托協議時簽訂仲裁條款,也可以在糾紛產生后,申請仲裁前簽訂仲裁協議。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選擇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仲裁采取一裁終局制,一般沒有復核機會。
4向法院起訴
當投資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雙方協商不成,而投訴又不能解決問題或投資者不愿采取投訴方式解決問題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院的社會職能之一,法院有義務公平、依法地進行審判。投資者可以將自己的訴訟請求、理由附相關證據,以書面形式送交法院。無論法院一審如何判決,投資者都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協商、向主管機關投訴與起訴幾種方式不沖突,可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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