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公司及其人員主要侵權方式
(1)違背投資者意愿為其買賣證券。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托交易指令(包括證券的種類、價格、數量以及交易時間)為其買賣證券,對此,除非事后投資者追認,否則,超出委托范圍的證券買賣的法律后果由證券公司承擔,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或證券業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向投資者提供虛假信息進行誤導,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即是侵犯投資者的利益。
(3)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指定的商業銀行,嚴格按戶分賬單獨管理。證券公司若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即是侵犯了客戶的資金所有權,不僅影響客戶的正常交易結算,甚至可能因公司財務危機而無法償還所挪用資金。
(4)虛假記載交易記錄。證券公司在證券買賣成交后,應當按照規定制作買賣成交報告單并交付客戶,每一位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情況應如實進行記錄,不得偽造交易記錄。
(5)私下買賣或挪用客戶賬戶上的證券。證券公司只能嚴格依照客戶的交易指令代理買賣證券,若未經客戶委托,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按照自己意愿私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挪用、出借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將客戶的證券用于質押,則損害了客戶的所有權及行為自主權。
(6)盜賣股票、盜取資金。表現為兩種形式:①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賬戶上的股票賣出,或利用所掌握的客戶信息盜取資金;②證券公司防范不嚴,違規操作,使客戶股票被他人盜賣或資金被盜取。
(7)融資融券行為。我國禁止融資融券的證券信用交易,有些證券公司為招攬業務,為客戶賣出其賬上未實有的證券或者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侵犯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8)風險承諾。證券公司不得為招攬客戶,對客戶作出保證證券買賣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損失的承諾。風險承諾沒有法律根據,客戶的投資風險并不因證券公司的風險承諾而降低。
(9)違法承銷、違規經營。有些證券公司為招攬承銷業務,承銷未經核準擅自發行的證券,或發現公開發行募股文件有缺陷,仍然違法發出要約或繼續進行銷售活動;有些證券公司違反規定,未經批準經營非上市掛牌證券的交易活動或其他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的證券業務,這些都損害了投資者利益。
2上市公司主要侵權行為方式
(1)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上市公司必須全面披露影響投資者判斷投資價值的有關資料,不得有重大遺漏。發布的信息必須符合客觀實際,不得具有虛假成分或虛假表示;必須準確無誤,不得含糊其辭、模棱兩可或存在誤導性陳述。臨時報告應在重大事件發生后立即披露,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披露。
(2)違規改變募集資金投向。上市公司對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必須按招股說明書或配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若要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3)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有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把公司當作“搖錢樹”,侵犯其他股東的資產受益權,主要表現為:大股東將不良資產注入公司,以不合理的價格用來配股或上市融資;用上市公司財產為其債務作擔保;將商標專用權賣給上市公司,抵沖其對上市公司的應付賬款等。
(4)非法回購、非法炒作股票。上市公司違反規定,未經批準購回本公司股票,造成公司資本空虛;或者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及募股資金炒作股票,或者提供資金給其他機構和個人炒作股票,或者憑借資金及信息優勢哄抬本公司股票價格以從中牟利,這些行為勢必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5)虛假上市。股票上市須達到相關的法定要求。有些公司制作虛假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和他法律文件,以欺騙手段達到上市目的,欺騙投資者認購其股份。
3其他主體侵權行為方式
(1)操縱市場。任何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制造證券交易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均屬操縱市場行為,主要方式有:通過單獨或合謀進行連續交易誘騙投資者、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約定買賣以誘騙投資者、以自買自賣方式(“莊家對倒”)造成交易活躍假象、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使投資者作出錯誤判斷并參與該證券的買賣等。
(2)內幕交易。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利用其掌握的未公開的價格敏感信息進行證券買賣活動,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從而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
(3)基金分配違反法律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應當采用現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且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違反此規定,即是損害基金持有人的權益。
(4)違反保密義務。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必須依法為投資者開立的賬戶保密,除依法可以公開或查詢的情況外,不得泄露客戶的賬戶情況。
(5)咨詢機構侵權行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利用工作便利,侵犯投資者權益的行為有:①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②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③買賣本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④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誤導和欺詐投資人或進行內幕交易。
(6)中介機構侵權行為。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或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承銷期內和期滿后的六個月內、或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五日內買賣該種股票的,都構成違法行為。
(7)非法開立證券交易場所或服務機構。未經國家批準,非法開立證券交易場所的;未經批準并領取業務許可證,擅自設立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的;未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均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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