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進創業板退市風險提示方式
創業板目前采用與主板、中小企業板相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方式提示上市公司的退市風險,即“*ST”制度。為避免存在退市風險的創業板公司與主板、中小企業板被實施“*ST”的公司相混同,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方式。同時,為了更好的保護投資者權益,充分揭示退市風險,擬實施以下措施:
1.強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時提示退市風險
不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后,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充分揭示公司的退市風險,擬要求創業板公司在知悉即將觸及退市條件時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刊登退市風險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風險提示公告,以警示公司的退市風險。
2.深化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風險
建立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長效機制,強化退市風險揭示,擬要求證券公司利用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將有關創業板公司的退市風險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風險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以充分揭示退市風險。
五、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
為了保證投資者在創業板公司退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使投資者有充足的時間處理手中持有的股票,擬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后,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退市整理板”相關交易制度要點如下:
1.交易期間為30個交易日。在交易所對公司股票做出終止上市決定后,給予3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時間,交易期滿后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2.交易行情實行另板揭示。為了方便投資者對退市公司股票進行識別和風險揭示,設立專門的“退市整理板”,對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股票進行集中交易,并另板揭示,其股票不再在創業板股票行情中顯示。
3.漲跌幅限制為10%。在30個交易日中,股票交易漲跌幅限制仍為10%。
六、明確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創業板公司終止上市以后擬統一平移至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給投資者提供一個可以進行股份轉讓的渠道和平臺。
附表:
現行創業板退市條件和退市程序表
退市條件 |
退市風險警示處理 |
暫停上市 |
終止上市 |
連續虧損 |
兩年 |
三年 |
四年(年度報告) |
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 |
兩年 |
三年 |
四年(年度報告) |
凈資產為負 |
一年 |
兩年 |
兩年半(中期報告) |
審計報告為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 |
一年 |
兩年 |
兩年半(中期報告) |
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
兩個月 |
四個月 |
六個月 |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
法定披露期限結束日后當天 |
兩個月 |
三個月 |
公司解散 |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次一交易日 |
―― |
公司因故解散 |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
披露相關破產受理公告后的次一交易日 |
——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 |
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 |
連續120個交易日 |
—— |
再次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 |
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 |
提出解決方案獲我所同意,恢復交易當天 |
解決方案公布后六個月仍不符合上市條件 |
十二個月仍不符合上市條件 |
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
|
一旦發生,即暫停上市 |
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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