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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市場效率
縮短兩類公司退市時間
五問:為什么要通過凈資產為負和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兩項退市條件進一步縮短退市時間?
答:《方案》通過凈資產為負和累計成交量過低兩個退市條件縮短了退市時間。
一是凈資產為負的退市條件。上市公司出現凈資產為負的現象說明公司已經資不抵債,喪失了持續經營的基礎。一般而言,凈資產為負遠比連續三年虧損的情形更為嚴重,因此有必要加快此類公司的退市速度。現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經審計的年報顯示公司出現凈資產為負即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第二年年報顯示凈資產繼續為負即暫停上市,暫停上市之后的首個中期報告公司凈資產繼續為負即終止上市。為加快此類公司的退市速度,《方案》規定,創業板公司經審計的年報顯示公司出現凈資產為負即暫停上市,第二年年報顯示凈資產繼續為負即終止上市。
二是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的退市條件。現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金額低于100萬股的情形即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其后再次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金額低于100萬股的情形即終止上市。出現此類情形反映公司股票流動性嚴重不足,市場效率低下,不利于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為加快退市速度,《方案》規定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金額低于100萬股的情形即終止上市。
改進風險提示方式
防止惡炒“*ST”公司
六問:為什么要改進創業板公司的退市風險提示方式,不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不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后,如何向投資者提示創業板公司的退市風險?
答:“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是我國特有的一項制度安排,設計“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的初衷是為了充分提示退市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該制度確實起到了一定的風險揭示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由于普遍存在資產重組預期,不少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的股票出現了惡性炒作現象,個別“*ST”公司市盈率甚至一度達到1000倍以上,并形成了板塊炒作效應,時常出現群體性的暴漲暴跌,其風險提示作用難以得到有效的發揮。
在創業板退市制度先行先試的情況下,如果創業板繼續采用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那么存在退市風險的創業板公司將在股票簡稱和行情揭示上和主板公司相混同,這將不利于投資者識別并規避此類公司。為此,創業板將不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
不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措施后,為了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風險,將采取以下兩個配套措施:一是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旦出現退市風險,要求創業板公司及時披露退市風險提示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風險提示公告;二是深化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利用創業板這一特有的制度安排,要求證券公司利用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將有關公司的退市風險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風險公司股票的投資者,這種方式可以更加充分和精確地揭示退市風險。通過以上兩種方式,完全能夠達到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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