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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標準能夠得到更好的執行,深交所已經于2011年4月對外公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以保證制度的透明和公正。《公開譴責標準》中還專門增加了有關上市公司對深交所做出的公開譴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深交所上訴復核委員會申請復核的規定。被處罰對象提出復議時,上訴復核委員會要召開聽證會議,相關人員可以在會上進行申訴。
(二)關于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的退市條件
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普遍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一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條件,即“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創業板公司股票交易一旦出現上述情況,將終止上市。增加這一反映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有利于建立科學的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
完善恢復上市審核標準
不支持借殼上市
四問:為什么要完善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如何完善?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來實現恢復上市,是否意味著創業板公司不能進行重大資產重組?
答:目前,主板暫停上市的公司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法實現恢復上市的現象較為普遍。鑒于主板、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均沒有規定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來判斷是否達到恢復上市的條件,因此不少上市公司通過政府補貼、大股東輸送利潤、資產處置等非經常性收益調節利潤,以規避退市。這類公司雖然在財務指標上暫時實現了盈利,但是并不具備持續盈利的能力,其實現恢復上市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非常不利。為此,《方案》完善了創業板恢復上市的標準,明確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作為恢復上市的盈利判斷標準,防止創業板公司通過一次性的交易、關聯交易等非經常性收益調節利潤規避退市的行為。
主板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上市式的資產重組實現恢復上市的現象比較普遍,與此同時也出現了“借殼炒作”現象,相關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極易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二級市場定價機制和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為了避免類似現象在創業板出現,非常有必要明確不支持暫停上市的創業板公司通過借殼的方式恢復上市。
創業板公司在正常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資產重組的,而且深交所非常鼓勵創業板公司通過重大資產重組的方式進行同行業并購、上下游產業鏈的整合等,以提高創業板公司的核心競爭力,促進創業板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但是,創業板公司一旦進入暫停上市狀態,深交所不支持這類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并通過借殼的方式實現恢復上市,以避免“借殼炒作”的現象在創業板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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