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增加分紅激勵的規定。對企業以科技成果實施產業化、對外轉讓、合作轉化、作價入股4種不同情形,設計了不同的分紅激勵方式。
三是明確激勵方案的擬訂、審批和后續管理的規定,增強政策實施的可操作性。
四是明確企業可以新企業的股權為標的激勵有關人員,但應規范操作,保持各自在人、財、物方面的獨立性,避免以關聯交易等手段互相轉移利益等問題。
五是對于科研院所和高校以本單位科技成果作價入股行為,從企業和院校兩方面為技術人員的股權激勵提供了接口,切實促進產學研結合。
問:企業擬定的激勵方案,應如何進行審批和管理?
答:實施辦法所規定的激勵方式涉及公司股權變動以及對公司管理層的報酬事項,激勵方案應當依法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為解決激勵過程中涉及的國有資產管理問題,實施辦法區分了兩種管理模式:一種是由國資委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報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另一種是由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暫報其主管的部門、機構批準。但無論哪種方式下,政府部門僅對激勵方案中涉及的國有資產管理內容進行審批,并要求國有股東代表在股東(大)會上依審批意見發表意見。
為了保證股權和分紅激勵的穩步推進,實施辦法規定企業應當將激勵方案、相關批準文件、股東會決議、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等報送本級財政、科技部門,接受相關監督。財政、科技部門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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