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實施辦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答:實施辦法目前主要適用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院所轉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示范區內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以及其他科技創新企業。
為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并回應高校和院所有關技術人員的強烈要求,實施辦法規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經批準,按科技成果評估作價金額的20%至30%折算為股權獎勵給有關技術人員的,由接受科技成果出資的企業,從高校和院所獲得的股權中劃出相應份額予以兌現。
問:實施辦法的激勵對象有哪些?
答:實施辦法的激勵對象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企業的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第二類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術人員,既包括在科技成果研究開發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也包括向企業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技術人員,也包括高校內擔當科技成果轉化中介的技術經紀人。
實施辦法規定企業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股權或者分紅激勵。同時,企業控股股東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以保持上述人員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
問:實施辦法與現行政策相比有哪些突破?
答:對比現行政策,實施辦法一是降低了股權激勵的實施門檻。以股權獎勵和股權出售方式實施激勵的條件之一,從要求近3年稅后利潤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占30%以上,調整為20%以上。
(責任編輯:王聰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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