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國資委下發《國務院國資委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監管2010年工作計劃》的通知。通知指出,研究制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為國有控股股東依法履行股東職責、上市公司規范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提供切實可行的操作指引,具體工作由企業分配局年內完成。
業內專家表示,股權激勵是最近20多年興起的針對管理層和核心員工的中長期激勵機制,一般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等形式。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內1600多家上市公司中,國家或地方國資委控股的就有900多家,約占2/3。所以,《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的制定,在滬深兩市上市公司中,將具有廣泛的指導意義。
據了解,國資委為了限制股權激勵的過度濫用,在2006年3月和9月分別出臺了針對境外和境內國有控股企業的股權激勵管理試行辦法。根據2006年9月國資委和財政部出臺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規定,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應具備治理結構規范等條件,其中兩條硬性規定為外部董事占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近三年無財務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記錄。
2008年10月,國資委又出臺了《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專門就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中的一些問題作出進一步規范。補充規定強調,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平及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50分位值)水平。激勵對象行權時的業績目標水平,應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的周期性,在授予時業績水平的基礎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水平。這些規定將股權激勵與凈利潤和凈資產收益率等績效指標硬性掛鉤,逐步提高了實施門檻。
分析人士指出,盡管國資委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管理不斷完善,但是一直以來多數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對股權激勵仍然比較慎重。個中原因主要是,國有企業高管的行政任命和市場化的股權激勵之間存在矛盾,股權激勵作為一種長期激勵在于“鎖定”核心高管,但行政任命卻是短期的和不確定的,公司高管的積極性尚待有效激勵出來。
在股權激勵改革逐漸鋪開的情況下,對于國有企業來說,當務之急是健全公司治理機構,建立市場化的人才選拔機制,這樣才能逐步地實施市場化的股權激勵辦法。而即將完成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可望對這些問題有所觸及,并在很多細節上更具可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國資委當天下發的《國務院國資委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監管2010年工作計劃》的通知,還從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進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等方面做了部署。(張漢青)
文章來源: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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