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萬事俱備
按照目前我國股市的運行機制,只有當股價上漲時才能賺錢,于是大量逐利資金會推動股價不斷上漲,很容易造成股價泡沫。當股價下跌時,由于沒有有效的反向操作機制,投資者只能在現貨市場上進行被動性做空,從而形成市場超跌。假如有了股指期貨,則能有效地平衡現貨市場多空雙方的力量,抑制股市的暴漲暴跌。
在金融危機中,期貨市場是表現最好的資本市場。雖然歷經了大宗商品的牛熊陡轉,但期貨行業一直保持穩定,鮮有期貨公司倒閉。在危機集中爆發期間,有色金屬價格波動最大,但有色金屬行業由于全面參與了期市套保而轉危為安,期貨市場可謂危機下最佳的避風港。金融期貨是現代期貨市場的主體,股指期貨更是重中之重。股指期貨是股市系統性風險的最佳對沖工具,無論是建倉還是換倉、減倉,都可以利用股指期貨來規避相應的價格波動風險。
從歷史經驗看,盡管股指期貨因為其放大效應的出現,可能在具體合約推出后造成市場短期波動,但大多數有影響力的股指期貨推出后都能起到推動市場長期上行的積極效果。股指期貨除了其低廉的交易成本與高杠桿特性外,由于在制度設計上能夠有效地將市場系統性風險與非系統性風險進行區分,因此以股指期貨和其他金融品種的組合交易將滿足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需求。
股指期貨可以熨平證券市場的不合理波動,保障市場長期投資價值和財富效應。當前全球經濟在中美的帶領下逐步走出衰退,但這種局面還面臨很多挑戰,經濟再次下行的風險依然存在,經濟的不確定將會直接反映到證券市場。因此,后金融危機時代的經濟復蘇期,證券市場的不確定性將更強,波動更加劇烈,對股指期貨這個天然良港的需要更加迫切。
中金所自成立以來,不斷完善合約,培育投資者,強化系統測試。截至9月份,中金所已有全面結算會員15家、交易結算會員61家、交易會員25家,完全可以支撐起股指期貨所需的流動性。國際經驗早已證明,股指期貨上市并不會改變股市的長期走勢。始于上世紀80年代美國的股指期貨目前已通行全球,世界上主要資本市場除中國的A股市場外,幾乎都有股指期貨和期權交易。借鑒國際資本市場在推出股指期貨后的市場發展歷程,中國的股指期貨之路會走得更順暢。
風險教育全面先行
早在1994年,也就是15年前,我國就出臺了國債期貨,目前運行已經相當成熟穩定。目前,從技術角度上講,無論交易、清算,以及市場屏蔽等具體操作和程序上,股指期貨已經做了3年的模擬交易試驗,所有技術障礙基本被掃清。而投資者通過15年的歷煉,對風險的認識、理解都已不存在問題了。因此,無論從投資者對風險的理解水平、承受能力,還是各種技術指標上,當前我國已經完全具備了出臺股指期貨的條件。
2006年以來,證監會就按照“高標準,穩起步”的原則,成立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積極籌建金融期貨市場,修改和制訂了相關的法規規章,還開展了股指期貨的投資者教育活動。有關負責人也多次表示,中國股指期貨的制度準備和技術準備已基本結束,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會適時推出。
融資融券與股指期貨兩者同樣可以為證券市場提供做空機制,都是投資者的有效避險和投資工具。兩者所不同的是,融資融券針對個股,而股指期貨針對指數,兩者有機組合之后可以構成全面的避險體系。這也為困擾國內投資者在特別是大型機構投資者面對可能發生的下跌風險“有力而使不出”的現狀大有裨益,為投資者規避投資風險提供了可行之路。
雙向交易機制
所謂雙向即兩個交易方向:買和賣;在現實生活中做生意一般屬于單向交易機制,即你一定要先買進東西,才能將手上有的東西賣出去,而當你手上沒東西時就不能再賣了。
而雙向交易機制,則不管你手上有沒有東西,你都可以買或者賣,只要你能提供一定的保證金作為抵押——其實你是和別人簽訂了買或賣的合約而已,并未涉及實物的交割。(所謂交割即我們通常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在資本市場(或者說在投資領域),我們說的“買”也稱為“做多”;“賣”就稱之為“做空”;在現行的中國股市是實行單向交易制的,即你只有先買了股票后,才能賣掉,然后來賺取買賣之間的價差。而在期貨、外匯等交易市場是實行雙向交易制度的,因為在這的交易只是以特定價格買賣某種資產的合約。
融資融券歷程
1.2006年6月30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2006年8月21日:《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發布。
3.2006年8月29日:中證登發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4.2006年9月5日:《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和《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公布。
5.2008年4月8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營業網點若干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公開征求意見。
6.2008年4月25日:《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出臺。
7.2008年10月5日:證監會宣布啟動融資融券試點。
8.2008年10月31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賀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