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家國有股公司應轉持股份市值近640億元][國有股轉持10%充實社保基金 涉及131只個股][境內證券市場部分國有股將由社保基金轉持][四部門關于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政策公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按照中央關于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決定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的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國有股東。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代表國務院和省級以上(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特設機構和負責監督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各級財政部門。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是指國有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轉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時,按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上市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持有。
第二章轉持范圍、比例和方式
第六條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國有股東持股數量少于應轉持股份數量的,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
第七條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至本辦法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上市前國有股東承擔轉持義務。經確認的國有股東在履行轉持義務前已發生股份轉讓的,須按其承擔的轉持義務以上繳資金等方式替代轉持國有股。
第八條本辦法頒布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國有股東承擔轉持義務。
第九條混合所有制的國有股東,由該類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該類國有股東應轉持的權益額,履行轉持義務。具體方式包括:在取得國有股東各出資人或各股東一致意見后,直接轉持國有股,并由該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對非國有出資人給予相應補償;或者由該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以分紅或自有資金一次或分次上繳中央金庫。
第十條對符合直接轉持股份條件,但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需要保持國有控股地位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允許國有股東在確保資金及時、足額上繳中央金庫情況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紅或自有資金等方式履行轉持義務。
第三章轉持程序
第十一條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至本辦法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轉持程序: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現有資料對轉持公司中的國有股東身份和轉持股份數量進行初步核定,并由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社保基金會將上市公司名稱、國有股東名稱及應轉持股份數量等內容向社會聯合公告。應轉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凍結。
2、國有股東對轉持公告如有疑義,應在公告發布后30個工作日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反饋意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予以重新核定。
3、對于以轉持股份形式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下達國有股轉持通知,并抄送社保基金會。中國結算公司在收到國有股轉持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將各國有股東應轉持股份,變更登記到社保基金會轉持股票賬戶。
對于以上繳資金方式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股東應及時足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憑一般繳款書(復印件)到中國結算公司辦理股份解凍手續。
4、國有股東在國有股轉持程序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應將轉持股份情況,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轉持義務情況以及一般繳款書(復印件)等有關文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抄送財政部和社保基金會。
第十二條本辦法頒布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轉持程序: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國有股東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確認國有股東身份和轉持股份數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后,出具國有股轉持批復,并抄送社保基金會和中國結算公司。國有股轉持批復應要求國有股東向社保基金會作出轉持承諾,并載明各國有股東轉持股份數量或上繳資金數量等內容。該批復應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備文件。
2、對于以轉持股份形式履行轉持義務的,中國結算公司在收到國有股轉持批復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前,將各國有股東應轉持股份,變更登記到社保基金會轉持股票賬戶。對于以上繳資金方式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股東須按國有股轉持批復的要求,及時足額就地上繳到中央金庫。
3、國有股東在國有股轉持工作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將轉持股份情況,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轉持義務情況以及一般繳款書(復印件)等有關文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抄送財政部和社保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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