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風險控制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覆蓋事前控制、事中監督、事后評價的風險控制體系,實行獨立于投資管理的報告制度:
——風險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風險管理原則、風險計量、風險點與控制手段、責任追究機制及績效評估等。
——風險管理系統,至少包括風險預警與合規管理系統、績效評估系統等。
——壓力測試系統,至少對股票倉位、行業集中度、個股集中度進行壓力測試,評估投資組合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附件2:
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保險機構從事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專業隊伍、管理規則、系統建設和運作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標準規定受托管理系統外資金的資產管理公司,加強信用風險管理的特別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從事保險資產管理的機構。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信用風險
由于存款銀行、債券發行人、其他借款方及交易對手的信用等級下降或者破產,可能造成保險機構的損失。
2.2信用風險評估
保險機構內設部門或者崗位,分析影響評級對象的諸多信用風險因素,就其償債能力和償債意愿進行綜合評價,并用簡單明確的符號表示。
3.組織架構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分工明確,相互制衡”的原則,建立信用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3.1信用評估部門(或者崗位)
設有獨立的信用評估部門(或者崗位),且符合下列條件:
——資產管理公司設立信用評估部門,與固定收益部門、基礎設施投資部門相互獨立,并由不同高管分管。
——保險公司在資產管理部內部設立信用評估崗位,負責信用風險管理。
——根據行業差別和管理流程,配備獨立的信用評估人員。
3.2防火墻機制
下列人員之間,應當建立防火墻機制,包括但不限于:
——固定收益投資人員和信用評估人員;
——基礎設施投資人員和信用評估人員;
——投資研究人員和信用評估人員;
——風險管理人員和信用評估人員。
4.專業隊伍
保險機構應當配備熟悉信用分析,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的專業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
——至少具有4名信用評估專業人員,并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經驗;
——部門主管具有4年以上信用管理經驗或者主要評估人員具有4年以上專職信用分析經驗。
5.管理規則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有效的信用風險管理規則,相關規則經過董事會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
5.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
建有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權限和履職機制,管理機構和基本職責,信用評級制度,授信管理制度,交易對手管理制度,風險跟蹤與監測制度,管理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各項制度相互銜接,并已納入風險管理體系。
5.2信用評級基礎制度
建有信用評級基礎制度與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評級議事規則、信用評級操作流程、信用評級方法細則、信用評級報告準則、盡職調查制度、跟蹤評級和復評制度、防火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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