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業務和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運作進行監管。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負責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預算、決算方案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董事會制定,報財政部審批。
第二十八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建立科學的業績考評制度,并將考核結果定期報送中國保監會、財政部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中央企業債券、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三十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委托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對保險保障基金進行投資管理,并對委托投資管理的保險保障基金實行第三方托管。
第三十一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有關報告:
(一)按月向中國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報送保險保障基金籌集、運用、使用情況;
(二)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報送經審計的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三)應當依法提交的其他報告。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交有關報告的,由國家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二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定期向保險公司披露保險保障基金的相關財務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由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和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運用保險保障基金,或者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保險保障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4年12月30日發布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4〕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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