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昨日宣布,證監會決定授權各派出機構審核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根據《關于授權各派出機構審核期貨公司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的決定》,自2008年9月1日起,住所地在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轄區內的期貨公司或個人依法申請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的,應當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受理并作出相關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2007年公布的《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還規定,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經中國證監會授權,可以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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