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中國銀監會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發出緊急通知(下稱緊急通知)。此后,“商業銀行為受災貸款買單”的說法廣為流傳。也有人將“銀行核銷呆賬與受災借款人不用還貸”混為一談。但事實并非如此。
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下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緊急通知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做的包括三項內容,即地震災害造成呆賬的認定工作、對經認定為呆賬的核銷工作以及對呆賬核銷的管理工作。
上述三項內容均系商業銀行正常資產處置,與貸款人是否應當歸還貸款分屬兩個概念。除去法律意義上的借款人負有還款責任外,呆賬核銷期間,商業銀行也將在呆賬認定時對借款人財產進行必要的清償。
呆賬認定是關鍵
根據《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和緊急通知的相關要求,對“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是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是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可認定為呆賬;對“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經依法宣告失蹤、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請的款項”可認定為呆賬。
《管理辦法》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了認定呆賬的依據,而實施呆賬核銷則需要逐戶、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根據《管理辦法》,申請呆賬核銷需遞交包括呆賬核銷申請表、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經辦行調查報告等在內的確鑿證據,交由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審批核銷。
一國有商業銀行資產保全部人士表示,目前來說呆賬核銷工作首先要做的是呆賬認定,需要對災區貸款逐筆逐戶進行調查、核對并最終定性。“災區情況還不穩定,呆賬認定需要一段時間。”上述人士說。
記者從四川銀監局了解到,緊急通知發出當日,該局已轉發至省內各商業銀行相關部門。目前,轄內各家銀行還未對緊急通知做出具體的呆賬處理安排。四川銀監局人士表示,當地銀行進行呆賬認定及核銷處理,要等各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實施細則之后,“怎么認定、怎么核銷都要以商業銀行各自的安排為主,監管當局也會指導和督促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銀監會的要求及時執行”。
借款人負有還款責任
記者從多家主要商業銀行處獲悉,各行資產保全部門或是特殊資產部門正根據緊急通知的要求著力研究呆賬核銷實施方案。不過一已上市股份制商業銀行人士表示,呆賬核銷是商業銀行對信貸資產的一項內部處理,要按流程、按規章辦事,“即便是對不可抗力如地震帶來的抵押品(住房)毀滅實施呆賬核銷,也不是必然做法”。
上述人士同時表示,商業銀行正常資產處置,與貸款人是否應當歸還貸款并非同一概念,“從法律意義上來說,住房按揭貸款人負有歸還貸款的義務,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不因房屋毀壞而解除,呆賬認定中也有對借款人的財產清償和對擔保人的追償安排”。
根據人民銀行的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救災信貸支持。對借款人主動還款的,應及時周到地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及時將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但這并不影響借款人負有歸還銀行貸款的責任。根據《管理辦法》,金融企業對已核銷的呆賬作“賬銷案存”處理,有關情況不得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透露。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金融企業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
一地方監管局人士分析表示,這一規定即是為了防止虛假核銷、權力尋租、惡意拖欠等問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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