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公開發售和配售功能 引入詢價和投標交易方式為大小非減持和其他大額股份轉讓提供更靈活交易方式和更有效價格區間
上證所今日公布實施《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辦理指南(試行)》,在大宗交易系統開展專場業務,推出公開發售、配售、購買功能,并引入協商、詢價、投標的交易方式。
分析人士指出,專場業務為大小非減持、其他大額股份轉讓以及股份發售、配售,提供了一種更靈活的交易方式和更有效的價格區間,是市場功能的有效拓展。
《指南》明確,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是指由股份持有者發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購買者發起購買需求,可委托上證所會員為其提供公開發售、配售或購買等相關服務,會員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后,由交易所組織專場,相關會員和合格投資者作為響應者參加,通過大宗交易系統采取協商、詢價、投標等方式確定成交,并由登記結算公司完成結算的業務。
《指南》指出,專場業務實行資格管理和準入制度。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的會員可為合格投資者以及其他投資者提供大宗交易系統的中介服務;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會員可以為大宗股份出售或購買業務的發起方提供配售、公開發售等相關服務。具有自營和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會員和合格投資者經申請后可直接參與專場業務,其他投資者應當委托會員參與。保險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財務公司等經會員推薦,經交易所核準后可取得合格投資者資格。
《指南》規定了專場業務的程序:首先由受托中介機構向交易所提交專場業務申請,交易所對股份是否可依法轉讓及無瑕疵進行形式審查。值得注意的是,準備轉讓的股份應不屬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形;本次股份轉讓后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股份出讓方和受讓方應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規定。專場業務的交易過程包括詢價、投標、配售、中標、成交確認、交收等環節。
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后,屬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將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格、成交量、發起方中介機構名稱。如果買方是委托會員參與交易的一般投資者,公布受托會員營業部名稱。如果買方是合格投資者,則公布名稱為“機構專用”。大宗交易不納入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后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
《指南》還對專場業務交易方的信息披露作了規定。對于出售方而言,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對于購買方而言,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后,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