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勞動力成本的提高,保險營銷員招募難、留存率低的問題日益突出,而電話營銷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蓋面廣的優勢,已被多家公司采用。浙江省保監局在最近的一份報告中列舉了保險電話營銷的四大法律風險,即保險公司以電話錄音作為證明保險合同成立的單獨證據,存在證據不足的法律風險;保險公司明確說明義務履行不到位,導致合同部分有效;保險公司未經投保人同意自動續保,違反合同自由原則;銀行未經持卡人書面同意扣取保費,影響持卡人的資金安全等。
《第一財經日報》注意到,這份報告在多處直接以目前在國內市場上主要依靠電話營銷作為銷售渠道,并且保費增長規模頗為迅速的招商信諾為例。
浙江省保監局表示,對于傳統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必須在投保書上簽字或蓋章,而電話營銷保險合同以對話方式作出,沒有投保書,投保人以口頭形式表示要約,在收到保險公司投遞的保單后因各種主客觀原因不簽收或未將回執送回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因為已經收了保費也就聽之任之。
因此,在合同生效前沒有投保人的簽字或蓋章。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依據,保險公司必須確保能夠證明合同成立。如果保險公司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不充分,將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當投保人否認合同成立而要求退回保費時,保險公司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不得不退回;但若發生了保險事故,投保人要求理賠時,保險公司又不能否認合同成立而拒絕賠付。
在投保人未簽字或蓋章的情況下,招商信諾證明保險合同成立的唯一證據是電話錄音。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如果投保人提出異議,電話錄音的證明力很可能被法院否定。同時,招商信諾電話營銷中的電話錄音不屬于電子簽名,也不具有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在電話營銷過程中,電銷人員一般把保險合同中比較重要又能快速表達完畢的內容告知客戶,如保額、保費、合同期限等,對一些內容繁多的條款,往往為了節省時間而做簡單處理。浙江保監局表示,如部分招商信諾電話錄音中,電銷人員僅提醒客戶在收到保單后認真閱讀責任免除條款,沒有把責任免除條款的具體內容在電話中完整地介紹給客戶,實際上沒有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容易造成責任免除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公司不能援引該條款主張免責。另外,如果電銷人員在電話中遺漏告知,這些條款對投保人也不發生效力,除非事后投保人認可。
另外,浙江省保監局認為,招商信諾電銷人員在電話中向客戶說明該產品的保險期限是一年,并告知一年后經公司同意自動續保。根據該項告知,投保人保險期滿后沒有提出不予續保的,保險公司就為其自動續保,銀行通過客戶的信用卡繼續扣款來支付保費。這種做法違反了合同自由原則,因為保險期限屆滿后,合同應終止。如果雙方愿意使原合同繼續生效,保險公司應當在征求投保人的同意后重新訂立合同。
而對于付款這一環節,浙江省保監局認為,簽購單是發卡行向商戶付款的依據,因為簽購單能證明持卡人已在商戶那里消費。而在保險電話營銷中,投保人在收到保單前沒有簽字,銀行在付款前沒有投保人的書面授權,唯一依據是電話錄音。在目前單獨電話錄音的證明力還不充分的情況下,銀行的做法存在侵害持卡人資金安全的法律風險。而在銀保合作的框架下,這一法律風險必然會對保險公司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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