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草案已起草出
金融期貨將被納入法律調整范圍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正慶3日說,《期貨交易法》今年上半年已起草出草案,在草案起草組的內部進行了反復研究和修改,在條件具備時將公開征求各方意見。
他同時表示,鑒于期貨在我國發展時間不長,市場任務很重,期貨交易法起草過程中,既要做好與《公司法》、《行政許可法》、《物權法》等法律的銜接,又要保證期貨立法的有效性、前瞻性。立法內容既要包括商品期貨,又要包括金融期貨,具有一定的難度。
此前,曾有媒體報道稱,如何確定適度的調整范圍將是影響期貨立法進度的關鍵問題,即在品種方面,立法的指向既要包括商品期貨和期權,同時也須包括金融期貨和期權及其他衍生品交易。
上述報道同時還指出,為了解決該問題,起草小組對期貨立法的相關指導框架涉及到了這方面內容,即在時間與空間上對各類期貨品種和市場進行觀照與考量,盡可能拓展法律覆蓋的外延,為市場創新預留空間。
此外,對境外期貨交易的監管存在“真空地帶”,對期貨經紀業的發展限制過多,對境外期貨交易過分嚴格,對新品種的上市程序過于嚴格和復雜等上述制約我國當前期貨業發展的一些問題,業內人士都寄望于該部法律能夠解決。
有專家同時建議,在制定《期貨交易法》時應有幾個方面的突破:1.允許期貨公司從事自營業務及期貨投資受托管理業務;2.允許期貨公司成為基金管理公司股東;3.允許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設立境外機構并從事外盤代理業務等。
據周正慶介紹,草案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投資者、其他期貨服務機構、期貨業協會管理、監督權利義務關系分別進行了規定。同時對結算、交割、信息披露以及禁止的行為、境外期貨業務等分別做了規定。在法律責任方面,為了保證期貨交易的規范,側重系統風險的控制,草案對此做了詳細的規定。
他同時介紹說,期貨交易法起草組2006年3月成立后,已初步完成了立法需求的調研,組織開展了對美國、日本、法國、新加坡和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期貨立法課題研究,并于2006年底完成了起草工作總體思路和草案的大綱。據他透露,通過前一階段的起草實踐,立法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已基本上顯現出來,為下一步的工作奠定了基礎。今后,起草組將對這些問題逐一開展深入的調查研究。
分析人士認為,周正慶此番講話意味著備受關注的立法內容方面已經達成一定共識,金融期貨將被納入這部法律的調整范圍。
今年4月,作為《期貨交易法》重要基礎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頒布實施,這將有助于《期貨交易法》草稿的盡快亮相。
此前,有業內人士表示,盡管金融期貨的交易已被確定成為《期貨交易法》的組成部分,但該部法律何時正式出臺并不會影響包括股指期貨在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上市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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