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借著特有的資產管理優勢,券商開始以投資顧問或投資管理人身份介入銀行理財產品。此舉與滬深等地近幾年興起的信托系私募基金可謂異曲同工,為券商開辟了新的生財之道。
券商進軍新業務
在集合理財產品審批幾近停止狀態下,證券公司開始把目光轉向銀行等發行的理財產品。券商為這些產品作投資顧問,從而賺取管理費或業績提成。
建設銀行前不久推出的“建行財富”四號一期精選投資類人民幣信托理財產品,中金公司就是該理財產品的投資管理人。根據發行公告,投資管理人在管理產品過程中,運用其投資技能和風險分析方法,基于自身對宏觀經濟、行業發展和上市公司價值的判斷,據此做出投資決策。
此外,光大銀行發行的陽光理財資產管理計劃“同贏五號”產品,聘任了光大證券資產管理團隊作為投資顧問。其有權根據未來證券市場環境變化趨勢,主動調整不同類型基金的配置比例。
“由于銀行相對缺乏專業理財人才,因此由券商利用其豐富的理財經驗,為銀行提供理財咨詢服務或充當投資管理人,對銀行和券商是一種雙贏?!敝醒胴斀洿髮W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賀強認為。
太平洋證券研究發展部總經理郭士英認為,從國際投行經驗看,顧問咨詢費是其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因此我國券商積極開展投資顧問業務,也是大勢所趨。“隨著金融業向混業經營方向不斷靠攏,銀行和券商業務的相互滲透將越來越明顯。”
合作方式參照私募
券商與銀行合作開發的這項業務,合作模式與私募基金類似。券商在收取管理費之外,可以根據業績收取提成作為報酬,與私募基金性質相同。由于充當的角色不同,投資顧問和投資管理人在投資決策中的作用不同,其獲取業績報酬的能力也就不同。
中金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在“建行財富”四號理財產品的投資中權限將相對更大,其收益相應也會更高。根據“建行財富”四號理財產品發行公告,其產品管理費、托管費及信托管理費為每年投資本金的0.90%。同時,產品采用分成方式提取業績報酬。根據產品發行公告中的業績報酬計算方式,若“開放日前一日產品累計單位凈值”大于“上次提取業績報酬時的產品累計單位凈值”,則業績報酬按開放日前一日產品累計單位凈值減去上次提取業績報酬時的產品累計單位凈值的30%提取。
而“同贏五號”受托管理費和投資顧問費年費率合計0.85%,保管年費率為0.25%。若該計劃于到期時或投資者提前贖回時,扣除各項費用后累計收益率超過12%,則對收益率超過12%的部分收取20%的業績提成。光大證券資產管理總部總經理吳亮介紹,光大證券作為投資顧問將為投資提供投資建議,但銀行作為產品管理人具有否決權;光大證券收取投資顧問費,但若該計劃到期時收益率為負,則光大證券承諾不收取投資顧問費。
法律上無障礙
去年在深圳、上海等地興起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回報豐厚,對券商有很大吸引力。一位信托公司人士透露,信托私募產品的利益分配,一般是投資者獲得投資利潤的80%,剩余的20%由信托公司與投資公司分成,兩者所得比例為3%與17%。另外,也收取少量管理費,由信托公司、銀行、投資公司按比例分成。
多家券商表示,在券商集合理財產品暫時不再放開審批的情況下,與銀行合作推出理財產品是一條可行之路,一家創新類證券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雖然券商為銀行理財產品做投資顧問并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但由于該業務尚剛起步,“還要看監管部門的態度”。
據業內人士分析,雖然產品公告中并沒有明確表示券商提取業績報酬的比例,但此項業務將給券商帶來豐厚回報。只要相關政策允許,券商以投資顧問或投資管理人的身份同銀行合作,以私募基金形式理財的趨勢會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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