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昨日(18日)消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證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企業債券上市規則》進行了修訂,并將之更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今日公布并實施,以加強對公司債券上市的管理,促進公司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根據該《上市規則》,申請上市的公司債券期限應為一年以上,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并須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且債券的信用級別良好。債券上市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債券在交易所申請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個交易所認可的機構推薦并出具上市推薦書。交易所設立上市委員會對債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交易所根據上市委員會意見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
《上市規則》對上市公司債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與上市公司類似的嚴格規定,發行人需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發行人公開披露的信息涉及財務會計、法律、資產評估、資信評級等事項的,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從業資格)、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評級機構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審查驗證,并出具書面意見。針對債券的特點,《上市規則》要求發行人披露已發行債券兌付兌息是否存在違約以及未來是否存在按期償付風險的情況說明、債券跟蹤評級情況說明、涉及和可能涉及影響債券按期償付的重大訴訟事項等內容。債券上市期間,如發生可能導致債券信用評級發生重大變化,對債券按期償付產生任何影響的事件或者存在相關的市場傳言,發行人應當在第一時間向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澄清。交易所將視情況對相關債券進行停牌處理。
關于信用評級,《上市規則》規定,發行人應與債券信用評級機構就跟蹤評級的有關安排作出約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的跟蹤評級報告向市場公告。債券信用評級機構應及時跟蹤發行人的債券資信變化情況,債券資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調整債券信用等級,并及時向市場公布。
債券上市交易后,如公司出現重大違法行為、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債券上市條件、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以及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等情況,交易所將對該債券停牌,并在7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暫停其上市交易。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發行人可向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交易所在15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恢復其上市。如違法情況后果嚴重,或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債券上市條件、二年連續虧損等情況未能在限期內消除的,以及公司解散、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交易所將決定終止其上市。在正常情況下,債券到期前一周終止上市交易。
發行人及其董事以及上市推薦人違反《上市規則》有關規定的,交易所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改正、內部批評、在指定報刊上公開譴責、報證監會查處以及取消上市推薦人資格等處理。(周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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