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欠繳車船稅的車輛補繳車船稅的計算、滯納金計算等具體情形,國家稅務總局和保監會昨天(9月17日)聯合發布通知,公布了一系列的具體計算公式和方法,以方便國內眾多納稅人進行相關計算。
通知透露,對于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等原因而購買短期“交強險”的車輛,當年應繳車船稅=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應納稅月份數/12。
對于稅務機關已批準減稅的機動車,其應納稅額=減稅前應納稅額×(1-減稅幅度)。
在補繳稅款方面,對于2007年1月1日前購置的車輛或者曾經繳納過車船稅的車輛,其往年補繳額=計稅單位×年單位稅額×(本次繳稅年度-前次繳稅年度-1)。同時,對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購置的車輛,納稅人從購置時起一直未繳納車船稅的,其往年補繳額=購置當年欠繳的稅款+購置年度以后欠繳稅款。
在滯納金計算方面,納稅人連續兩年以上欠繳車船稅的,分別計算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其中每一年度欠稅應加收的滯納金=欠稅金額×滯納天數×0.5%。。而滯納天數的計算,自應購買“交強險”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納稅人購買“交強險”當日止。(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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