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07年第16號公告,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
公告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 16 號
為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7號發布)、《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4號發布)等有關規定,現就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是投資者識別風險,進行投資決策選擇的重要依據。受托機構、發起機構或其他證券化服務機構要高度重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工作,嚴格按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和本公告要求做好基礎資產池的信息披露。受托機構、發起機構或其他證券化服務機構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二、受托機構在《發行說明書》中應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關基礎資產池的內容:
(一)發起機構構建基礎資產池所適用的具體標準。在信托合同有效期內,受托機構若發現作為信托財產的信貸資產在入庫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約定的條件的,發起機構應當采取的應對措施(如贖回或置換)。
(二)發起機構的貸款發放程序、審核標準、擔保形式、管理方法、違約貸款處置程序和方法,以及對基礎資產池貸款的相關說明。
(三)基礎資產池的總體特征。包括:貸款筆數、總本金余額、單筆貸款最高本金余額、單筆貸款平均本金余額、合同總金額、單筆貸款最高合同金額、單筆貸款平均合同金額、加權平均貸款年利率、單筆貸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貸款合同期限、加權平均貸款剩余期限、加權平均貸款賬齡、加權平均貸款初始抵押率(貸款是抵押貸款的)、加權平均借款人年齡(貸款是個人消費類貸款的)以及加權平均值的計算方法。
(四)基礎資產池的分布情況。包括:貸款種類、信貸資產質量、信貸資產期限結構、信貸資產利率結構、擔保情況、借款人年齡結構(貸款是個人消費類貸款的)、借款人地域結構(以不動產或動產抵押的指不動產或動產的登記或注冊地)、借款人行業結構。為說明上述分布情況,應至少披露按上述分類的貸款筆數及占比、合同金額及占比、本金余額及占比、平均每筆余額、加權平均貸款初始抵押率(貸款是抵押貸款的),說明貸款合同期限、貸款賬齡分布情況時還應披露加權平均存續期限。
(五)如果單一借款人的入池貸款本金余額占資產池比例超過15%,或某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入池貸款本金余額占資產池比例超過20%,應披露相關借款人的名稱、貸款用途、擔保或抵押情況、經營情況、基本財務信息及信用評級或相關信用狀況。
(六)執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概要。該法律意見書概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關基礎資產池的內容:
1.對基礎資產池合法合規性進行盡職調查的情況、過程和結果的簡要說明。
2.對基礎資產池合法合規性所做出的判斷。
3.對該基礎資產池是否可依法設立信托做出的判斷。
(七)投資者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期限內查閱基礎資產池全部具體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等)的途徑和方法。
三、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在共同發布的《信托公告》中應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關基礎資產池的內容:
(一)設為信托財產的貸款合同編號。
(二)上述貸款的筆數、本金余額。
(三)上述貸款借款人所在地區、行業分布情況,包括貸款筆數及占比、本金余額及占比信息。
四、受托機構在《受托機構報告》中應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關基礎資產池的內容:
(一)本期資產池統計特征說明。包括貸款余額、貸款筆數、擔保情況、加權平均貸款利率和加權平均剩余期限等。
(二)本期資產池的本金細項分列(含正常還本金額、本金提前結清金額、部分提前還本金額、處置回收本金金額及回購貸款本金金額等)和利息(含稅費支出)細項分列的說明。
(三)本期資產池的貸款狀態特征、提前還款、拖欠、違約、處置、處置回收及損失等情況。
(四)信托合同約定發起機構或其他第三方可對基礎資產池進行回購或替換的,應披露本期回購或替換的貸款筆數、金額及原因。
(五)本期資產池中進入法律訴訟程序的信托資產情況;法律訴訟程序進度及結果。
五、信用評級機構在發行前的《信用評級報告》中應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關基礎資產池的內容:
(一)基礎資產池概況。包括基礎資產池所涉及的借款人戶數、貸款筆數、初始貸款規模及貸款期限、入池貸款規模及剩余期限、現行貸款利率、加權平均貸款利率、最長貸款剩余期限、最短貸款剩余期限、加權平均貸款剩余期限、貸款本息償付方式、入池貸款合格標準等資產池概況;資產池在資產質量、貸款性質、債務人分布、行業分布、地區分布等特征方面的統計情況,尤其是資產池前十大債務人及前五大債務人占比數據等。
(二)基礎資產池信用風險分析。包括從資產質量、債務人分布、行業分布、地區分布、期限分布等方面對資產池進行的信用風險分析,尤其對于入池貸款中,單一行業貸款占比超過10%、單一借款人貸款占比超過5%的情況,要披露相關信息,如借款人所在行業背景、所在地區、未償本金余額、剩余期限、貸款償付記錄、貸款擔保措施等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級情況或考慮貸款擔保后的信用等級情況等。
(三)基礎資產池加權平均信用等級情況。包括入池貸款所涉及的借款人及保證人的信用級別判定依據;按未償本金余額、借款人戶數等統計的借款人信用級別分布情況或考慮貸款擔保后的信用等級分布情況;資產池的加權平均信用級別等。
(四)現金流分析及壓力測試。包括壓力測試內容、測試參數及測試結果,如違約率及違約時間分布、違約回收率及回收周期等。
六、信用評級機構在跟蹤《信用評級報告》中應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關基礎資產池的內容:
(一)基礎資產池的變動概況。截止跟蹤信用評級報告日,基礎資產池的借款人戶數、貸款筆數、未償本金余額及剩余期限、現行貸款利率等概況;基礎資產池在資產質量、貸款性質、債務人分布、行業分布、地區分布、信用等級分布等方面的特征與發行日的變化對比情況。
(二)基礎資產池信用風險分析。包括從發行日至跟蹤報告日的違約率、違約回收率、逾期率、提前還款率等指標的統計情況;截止跟蹤報告日資產池貸款所涉及的分類調整、信用等級調整、違約貸款及其處置、提前還款、逾期還款等具體情況的說明及分析。
七、若本公告某些具體要求對個別基礎資產確實不適用的,受托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但應在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做出說明。
八、本公告未作規定的,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及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規定執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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