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剛頒布實施,中國證監會昨日便公布了兩項配套信息披露準則,上市公司試點公司債有了切實的操作依據。這兩項準則分別是《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
23號文全面規范了公司債募集說明書的編制內容與格式,對風險因素、發行人的資信狀況、擔保事項、償債計劃及其他保障措施、債券持有人會議、債券受托管理人、發行人基本情況、財務會計信息、募集資金運用等信息的披露進行了詳細說明。
按照規定,發行人應有針對性地披露與本期債券相關的、可能影響債券本息償付的具體風險因素。對這些風險因素能做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量分析,不能做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性描述。具體應披露兩大類風險,即債券的投資風險和發行人的風險。前者包括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本期債券安排所特有的風險,資信風險以及擔保或評級的風險。發行人的相關風險包括財務風險、經營風險、管理風險、政策風險等。
在充分披露發行人資信情況的基礎上,發行人還應披露所制定的具體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以及不能按時支付利息、到期不能兌付和發生其他違約情況時的解決措施。在出現預計不能按期償付債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償付債券本息時,公司應至少采取的措施包括:不向股東分配利潤;暫緩重大對外投資、收購兼并等資本性支出項目的實施;調減或停發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獎金;主要責任人不得調離等。
23號文規定,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公司設立及上市情況、股本變化情況、重大資產重組情況,以及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等財務會計信息。發行人應重點披露發行公司債券后資產負債結構的變化。同時,簡要披露募集資金的運用計劃。募集資金用于項目投資、股權投資或收購資產的,發行人應披露擬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股權投資情況、擬收購資產的基本情況。
24號文規范了發行公司債的申請文件,包括募集文件、發行人關于本次公司債券發行的申請與授權文件、中介機構關于本次公司債券發行的文件以及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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