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指導保險資金海外投資的最后一個文件《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經完成3次征求意見,有望在下月正式發布。該《細則》規定,保險QDII投資股票只限于主板市場的績優藍籌股,并且投資單個主體發行的股票不超過可投資額的5%。
《細則》細化了此前頒布的《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投資渠道,包括銀行存款、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股票、全球存托憑證、美元存托憑證和股票型基金等投資品種或工具。
比如,在可投資的領域中,銀行存款須存放于中資商業銀行境外分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相當于A以上的)外國銀行;投資股票只限于主板市場的績優藍籌股。
保險資金境外兼并、收購等重大股權投資對策及比例,須報批后進行。
不過,《細則》中房地產投資并沒有被列入保險資金出海的可投資范圍。
《細則》要求,委托人的硬性指標包括董事會至少兩名獨立董事,設有獨立資產管理部門,具有兩年以上境外投資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兩人,上年末償付能力充足率120%。這條規定將把很多中小保險公司拒之門外,但中小保險公司的投資也會傾向于用自有外匯委托投資。事實上,中小保險公司生命人壽上周已獲批以自有外匯委托投資香港H股及紅籌股。商報記者 張培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