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內幕交易疑似泛濫
專家提出增設《刑法》新罪種
“牛市之中的一個特點,就是消息漫天飛。而最近出臺的嚴禁高管炒股的規定,也是在限制內幕交易。”有市場人士告訴記者,隨著杭蕭鋼構、三普藥業被證監會盯上,牛市之中對內幕交易的監管,也走上了前臺。
疑似內幕交易泛濫化
此外,在A股市場中,還不時出現這個借殼、那個與國外大機構簽單等許多傳聞,比如近期股價明顯異動且虧損較重的迪康藥業,公司受傳聞向美國輝瑞定向增發、中力投資及華泰證券向公司借殼重組等消息連續大漲,其它還有國泰君安將借殼美達股份、虧損將被ST的長城股份傳聞……。
而業內人士指出,績差垃圾股漲停不斷,仔細分析研究來看,均與公司傳聞有關,在目前的A股市場成天傳聞不斷,垃圾股雞犬升天的背后,卻隱藏著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股價操縱,而最終損害的可能是中小投資者利益,并且遲早會對中國A股市場的健康發展產生破壞作用。
一些大股東“打擦邊球”的行為也被投資者關注。
張大爺的搭檔,證券市場老投資者吳先生介紹,以某公司為例,公司大股東在今年年初短短9個交易日內,分四次買進和賣出上市公司的股票,最終達到了減持500萬股的目的。“盡管大股東在解禁后減持屬于正常現象,但是短期內頻繁買賣,對于二級市場股價走勢產生的影響是實際存在的”。更為吳先生所詬病的是,該公司大股東進行股票買賣是在今年1月底到2月初,而上市公司恰好在2月來臨之前公布了非公開發行的消息。
吳先生稱,從市場來看,多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和關系密切者都在通過二級市場買賣本公司股票,他們普遍低進高出,大多數人的操作相當成功,他們持有股票的時間與這只股票在市場上的行情幾乎是同步的,利用信息不對稱,這些人正在牛市行情掩護之下展開近乎瘋狂的股價拉升和獲利出貨,“其投資收益令普通投資者好生羨慕”。
某證券公司一位投行人士還指出,全流通時代,上市公司大股東也將作為投資者進入二級市場,大股東利益將更多地與股價聯系在一起,由此還可能引發更多內幕交易。
監管難題
上個月,有6家中國A股上市公司集中公告了高管違規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處理的情況也僅是參與違規的高管分別上交了90元到近30萬元不等的違規收入。
有投資者認為,目前,盡管上市公司自爆高管違規在增強信息透明度方面有所進步,但不少上市公司是在股價大漲多日后才說明原因。而對于投資者關心的對違規的高管等人如何監管和查處,則沒有說明。
“很少有高管傻到用自己的名字炒作本公司股票。他們想炒,完全可用他人名字,或者炒相關公司的股票。另外,還有高管提供信息,機構提供操作,通過其他形式進行利益交換,手法多得很。而類似的違規成本太低,處罰力度不夠,處罰也不及時,往往是不了了之。”某業內資深人士表示。
目前的難題,法制缺乏也是一方面原因。事實上,對于上市公司內部交易,監管部門早就開始著手應對。今年1月30日,證監會公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其中第四條明確規定,“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某證券公司一投行研究人士就告訴記者,也不能把所有提前反映在股價上的交易都稱之為內幕交易,有些股票價格異動按目前法律和規章嚴格地說只能認為是信息不對稱,處罰存在師出無名和缺乏可操作性。
專家建議祭重典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國內著名公司法研究專家周友蘇研究員認為,目前而言,對二級市場包括內幕交易等異常情況的監測存在很大的滯后性,事前防范和控制薄弱,即在內幕交易發生時難以及時預警,而當確認內幕交易操縱時,內幕交易者可能已經結束操縱行為。所以,事后救濟就顯得尤其重要。
近期,周友蘇研究員主編完成的《證券法新論》即將面世。針對這些情況,《新證券法論》提出了相關看法。《新證券法論》明確提出,應當進一步完善證券民事責任訴訟實現機制,一旦出現《證券法》沒有規定相應責任和權利救濟措施的情況,只要有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應當按照有權利就有救濟、有義務就有責任的原則來處理。而且,可以通過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的有關原則和規定來處理涉及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糾紛,從而最大限度實現救濟功能。
《新證券法論》還提出,對證券違法違規,而非刑罰方法只能是輔助性的、次要的承擔方式,刑罰應當才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承擔方式。要有效的追訴證券犯罪,而證券犯罪的追訴,還應當采取一些特殊的刑事訴訟程序規則。《新證券法論》還建議,由于我國現行的刑罰體系較為單調,沒有體現出特殊預防的強大功能,沒有體現出對待不同的證券犯罪適用不同刑種的優勢,所以應當在現行《刑法》中增設“禁止從業”的資格刑等刑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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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論》即將出版發行
記者近日從有關渠道獲悉,《證券法》修訂實施后的重要研究著作《新證券法論》最快將于本周面世發行。
該著作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名法學家、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常務副院長周友蘇任主編。該書依據新《證券法》出臺后形成的最新證券法律體系,立足于我國證券市場實踐,對證券法的基本理論和原則、證券品種、證券發行、證券上市、證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購、證券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法律責任、涉外證券投資等進行了系統的論述和研究,并結合國外(地區)成熟證券市場法律規制的先進經驗,對我國證券法理論和實踐中的一些問題作了探索。
據悉,該書之所以定名為“新證券法論”,主要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是2006年實施的《證券法》修改篇幅較大,達40%左右,不僅涉及眾多條文的變動,而且在立法理念上也有重大調整,需要對其作出新的解讀和闡釋,以促進新法的適用。另一方面則是與此前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另一部著作《新公司法論》構成姐妹篇。(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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