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上周召集商業銀行就《資產證券化法(建議稿)》征求意見
"這都是我們第三次參與建議稿的修改了。"一位商業銀行人士上周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他12日和13日兩天都忙于參加央行金融市場司召開的座談會,"央行主要是對其起草的《資產證券化法(建議稿)》(下稱'建議稿')征求機構的意見,凡是向監管部門上交過資產證券化業務申請的商業銀行都參加了。"
"這次討論焦點主要集中在真實出售以及資產轉移的登記上。"上述商業銀行人士表示,在一些具體的問題上還有待建議稿進一步明確。
曾有消息稱,工行、中行、農行、浦發銀行、招行、民生銀行以及中信銀行都曾上報過資產證券化方案,但該消息尚未獲得上述銀行官方渠道證實。
上述人士還介紹,由于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主體不僅僅局限于銀行,券商、資產管理公司都將參與,因此信托模式與此前的結構相比已經發生了變化。例如,引入了"投資經理人"這一新的角色。建議稿指出,投資經理人將對財產的投資、清算和報告予以監督。央行認為,應該盡量降低對投資經理人的技術和信用要求以擴大準入機構的數量,通過競爭來促進業務創新。
央行在建議稿中列出了可作為證券化的資產清單。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債,合伙、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營利性企業的利益,資產證券化信托收益憑證,基于貨物銷售或出租合同,服務、抵押合同條款,不動產租賃合同,建筑貸款、許可協議等的應收賬款,特許經營權,根據保險合同的應收賬款,保費,各種消費貸款,貿易應收賬款,水電合同、能源合同、船務運輸合同的應收款以及其他收費道路和公共設施的使用費。
早在2005年4月和11月,央行和銀監會先后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為開展第一批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依據,隨后國開行和建行作為首批試點分別發行了"2005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此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在去年推出了國內首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
保監會資金運用部的相關人士曾對本報記者表示,現在對證券化產品進行規范的就只有央行和銀監會頒布的那兩個辦法,但這僅僅是部門規章,立法的層次不夠高。"對投資者來說,可能存在政策風險。期限較長的證券化產品是符合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相匹配的投資原則的,因此我們會對此予以關注。"目前,保險資金尚不能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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