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和《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于4月6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將于4月15日起施行。草案對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作出了明確規定,并允許交易所在會員制外還可采取公司制。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修訂草案)》規定,期貨公司若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則要求其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申請日前3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具有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詳細計劃等條件。
修訂草案還將原來的期貨經紀公司名稱,改為期貨公司,并規定: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正常經營2年以上,在最近2個會計年度內至少1個會計年度盈利;或者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于凈資產的50%,不存在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包括對期貨公司的出資在內的累計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等。
此外,修訂草案還刪除了原管理辦法中禁止期貨公司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規定。據金瑞期貨總經理姜昌分析,這是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為期貨公司將來從事境外期貨業務預留空間。另外,修訂草案還規定,期貨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修訂草案)》規定,經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會員制或公司制的組織形式。草案還對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組織機構作出明確規定,要求這類交易所應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由股東大會作為交易所權力機構;并可設立董事會秘書,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草案還規定,交易所董事會要對股東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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