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近日下發通知,就信托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和業務范圍等事項的條件進行了明確。通知要求,完成固定項下實業投資清理的公司在業務創新方面將受到鼓勵,其他信托投資公司在過渡期間,相關業務將受到一定限制。
據介紹,信托投資公司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并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良好的社會信譽和業績,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滿足業務開展需要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并且,滿足已到期信托產品均能正常清算,現有信托產品運行平穩;最近年度提足各項損失準備后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等條件。
對于獲準變更公司名稱并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的信托投資公司,銀監會規定,固有項下實業投資在2007年12月31日前須清理完畢,應清理的實業投資逐月單獨列表報告,并說明資產質量狀況、清理結束時限。在實業投資清理期間,信托投資公司不得與被投資單位發生關聯交易。
完成固有項下實業投資清理后,信托投資公司提足各項損失準備后的凈資產應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獲準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的信托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實業投資清理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暫停業務、取消部分業務資格等監管措施。
銀監會鼓勵獲準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的信托投資公司在業務創新、組織管理等方面主動提出試點方案,優先支持其開展私人股權投資信托、資產證券化、受托境外理財、房地產投資信托等創新類業務。
對于過渡期內的信托投資公司,銀監會規定,需要按照過渡期方案確定的進度逐步清理固有項下實業投資,逐步壓縮拆入、擔保業務規模。在達到新辦法相關要求前,信托投資公司不得新辦拆入、擔保業務。
過渡期內的信托投資公司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時,不得進行異地推介。并且,每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委托人不得超過200個,每份合同金額和受益權轉讓每份金額都不得低于人民幣20萬元,且機構投資者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同時,銀監會不受理過渡期內信托投資公司資產證券化、受托境外理財等創新類業務資格的申請。
通知規定,過渡期自新辦法施行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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