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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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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期貨業協會關于印發《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的通知

                                中期協字〔2003〕23號

各期貨經營機構:

    《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已經中國期貨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現予以公布。

  望各相關機構認真組織本機構期貨從業人員學習本準則,并督促其遵照執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促使其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維護期貨市場秩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是對期貨從業人員的職業品德、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規定,是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是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紀律處分的依據。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三條除第(一)項和第(三)項外規定的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期貨經營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

  期貨經營機構的期貨業務輔助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業務行為參照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準則

    第四條 [準則1]合規執業

    期貨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服從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服從協會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和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的規章制度,嚴禁從事以下行為:(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二)欺詐投資者;(三)內幕交易;(四)協助或協同他人進行違法違規活動。

  第五條 [準則2]公開、公平、公正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準則3]誠實守信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對期貨交易各方高度負責,誠實守信,恪盡職守,珍惜和維護期貨業和從業人員的職業聲譽,保障期貨市場穩健運行。

  第七條 [準則4]勤勉盡責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以適當的技能,以小心謹慎、勤勉盡責和獨立客觀的態度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準則5]保守秘密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秘密、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重要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傳遞給他人,但下列情況除外:(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公布的;(二)政府監管部門、協會和期貨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的;(三)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必須公開的。

  期貨從業人員對投資者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后,仍應當保守投資者或者原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的秘密。

  期貨經營機構的期貨業務輔助人員及其他人員,對知悉的投資者秘密信息等也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準則6]避免利益沖突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必須及時向投資者披露發生沖突的可能性及有關情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三章  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條期 貨從業人員在從事期貨業務前,應當經過專門的崗位學習和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

  第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加強業務知識更新,接受后續職業培訓,保持并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二條 期貨經營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下屬期貨從業人員、期貨業務輔助人員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支持,使其保持并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四章  對投資者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在向投資者提供服務前,應當了解投資者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并應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投資者期貨投資的特點以及在期貨投資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不得向投資者做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的承諾或保證。

  第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在進行投資分析或者提出投資建議時,應當勤勉盡責、獨立客觀,投資分析及投資建議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據,要嚴格區分客觀事實與主觀判斷,并對重要事實予以明示。

  第十五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如實向投資者申明其所具有的執業能力,不得向投資者提供虛假文件、材料。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手段謀取個人或者相關方利益。

  第十六條 期貨從業人員在向投資者提供服務時應當公平地對待投資者。

  第十七條 期貨從業人員不得疏怠履行應承擔的義務:(一)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期貨業務規則規定或者與投資者約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期貨業務;(二)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告知投資者有關期貨業務的情況,對投資者了解交易情況等合理的要求,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盡快給予答復;(三)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在投資者的合法授權范圍內從事期貨業務。

  第十八條 期貨從業人員不得迎合投資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為了投資者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競業準則

    第十九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相互尊重、同業互助,共同維護本行業的職業道德,提高職業聲譽。

  第二十條 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期貨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采用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

  (二)貶低或詆毀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從業人員;

  (三)采用明示或暗示與有關組織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徠投資者,或利用與有關組織的關系進行業務壟斷;

  (四)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

  (五)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經營成本或行業自律標準收取手續費;
    (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不得阻撓或者拒絕投資者另外委托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期貨從業人員提供服務,共同服務的從業人員之間應當明確分工和協作。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營機構的管理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徠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在職期貨從業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辭退本機構期貨從業人員。

  第六章  其他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不得獲取不正當利益。

  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退還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四條 除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同意外,期貨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與現任職務產生實際或潛在利益沖突的其他組織的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嚴格自律、潔身自好:(一)認真選擇期貨經營機構。期貨從業人員發現所在期貨經營機構有欺騙投資者、對市場嚴重不負責任等行為時,應當堅持原則,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舉報;(二)謹慎選擇投資者。期貨從業人員不能片面地強調業務的發展而忽視投資者信譽,更不能從個人利益出發與投資者惡意串通。發現投資者有不誠信、違法違規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報告,并注意防范投資者的信用風險。

  第二十六條 當期貨從業人員存在利益沖突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提供期貨業務服務時,應當通過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及時與投資者協商,采取更換期貨從業人員或其他辦法妥善予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期貨從業人員因執業過錯給期貨經營機構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  監督管理及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期貨經營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指導、監督下屬期貨從業人員、期貨業務輔助人員以及其他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準則。期貨業務輔助人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行為的,由所在機構進行處理,并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期貨從業人員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準則行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協會進行舉報。聘用期貨從業人員的期貨經營機構發現從業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三十條 協會在接到對期貨從業人員違規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后,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并視違規事實及其后果做出相應的紀律處分。

  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被調查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協會受理投訴、進行調查以及裁決的程序和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協會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或者本準則的期貨從業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公開通報批評;

    (三)暫停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個月至12個月;

    (四)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五)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永久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第三十二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警告,警告以警告信的形式向個人發出。

  第三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公開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個月至12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一)本準則第二十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

    (二)拒絕協會調查或檢查的;

    (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向投資者隱瞞重要事項的;

    (五)違反保密義務,泄露、傳遞他人未公開重要信息的。

  第三十五條 期貨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協會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受理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一)有本準則第四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

    (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向投資者承諾或者保證的;

    (三)違反有關從業機構的業務管理規定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為了個人或投資者的不當利益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所在期貨經營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六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顯著輕微,且沒有造成后果的,可免于紀律處分,由協會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期貨經營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三十七條 期貨從業人員受到紀律處分的,協會將紀律處分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信息管理數據庫;期貨從業人員受到本準則第三十一條中的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處分的,協會按照規定的程序在協會網站和指定媒體上進行公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期貨從業人員受到警告、公開通報批評和暫停從業人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專項后續執業培訓。

  第三十九條 期貨從業人員對協會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訴。對協會的申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主管機關申訴或反映。

  第四十條 期貨從業人員與投資者或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發生糾紛而無法自行合理解決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提請協會進行調解。

  第四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執業行為,超出協會自律管理范圍的,協會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準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準則的制定和修改由協會期貨從業人員行為監察委員會負責,經協會理事會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準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 中國發展門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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