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期貨公司的風險監管,督促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增強期貨公司抗風險能力,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
第三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擔風險監管指標管理的最終責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應根據各自的權責范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期貨公司應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管理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經調整凈資本(以下簡稱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第五條 期貨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風險監管報表,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制定的《期貨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計算經調整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報。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公司風險監管體系的建立、調整和實施進行統一管理,可以根據期貨公司的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調整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標準。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期貨公司的風險監管指標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要求聘請具備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對審計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凈資本計算
第八條 凈資本是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體系的核心指標,
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各資產負債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衡量期貨公司抗風險能力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第九條 凈資本的基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項目的風險調整+負債項目的風險調整-客戶未追加到位的保證金-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準的其他調整項目。
第十條 期貨公司的短期投資,按照投資的分類和流動性情況采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一條 應收項目按照賬齡及核算的具體內容采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應當按照有關會計準則和制度的規定,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補充提取資產減值準備并相應核減公司凈資本金額。
第十三條 計算凈資本時,期貨公司可以將“風險準備金”等有助于增強公司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除“風險準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確實需要在計算凈資本時予以調整時,應當增加附注,詳細說明該項目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進行報表分析及期貨公司凈資本情況評估時,根據實際情況最終決定是否對該類負債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將客戶未追加到位的保證金(按交易所保證金比例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損失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視同用自有資金彌補,調減凈資本。客戶未追加到位的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前已追加到位的,可以在報表附注中說明,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確認后,可在“其他調整項”中作調增處理。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或有事項,應確認為預計負債;對于或有負債,期貨公司應充分披露,并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一定比例扣減。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一定比例計算凈資本,具體計入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債務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第三章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一)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二)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8%;
(三)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的,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凈資本不得低于以下三項指標中的最高值:
1、人民幣1500萬元;
2、公司客戶權益總額的6%;
3、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數)不得低于300 萬元;
(二)保證金封閉圈內的自有資金不得低于交易所要求的最低結算準備金標準。
第十九條 風險監管指標除第十四項第(二)項外設置預警標準,對于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
第四章 編制和披露要求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上報的風險監管報表分為月度和年度報表。期貨公司應于月度終了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注冊地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上報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根據監管需要,要求期貨公司按周、按日或限時編制并報送整套或部分風險監管報表。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財務報表和風險監管報表報送前需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制表人簽名確認。上述簽字人員應當保證風險監管報表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等情況。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報表上或另行書面注明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三條 設有子公司的期貨公司應當以母公司數據為基礎編制風險監管報表。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視監管需要,要求期貨公司以合并數據為基礎編制風險監管報表。
第二十四條 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確認,期貨公司應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經董事會簽署確認,期貨公司應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并應獲得主要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凈資本指標與上期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在報送風險監管報表的同時向公司注冊地的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當期貨公司的風險監管指標出現預警時,期貨公司應于當日向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同時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期貨公司應在不符合規定標準情況發生的當日內向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臨時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同時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一)凈資本低于最低要求額;
(二)期貨公司封閉圈內的自有資金低于交易所要求的最低結算準備金標準。
(三)其他可能導致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的情況。
第五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上報的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核時,對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存在疑問的,可以要求期貨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發現轄區期貨公司未按期上報或上報的風險監管報表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應當要求期貨公司限期上報或補充更正。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未在限期內上報或補充更正的,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該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對公司的影響程度進行風險評估。依據風險評估結果,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認定該期貨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低于規定標準。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觸及預警標準,進入風險預警期后,期貨公司在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應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 風險預警期內,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觸及預警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對公司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并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公司下發《監管關注函》;
(二)對公司高管人員進行談話提示;
(三)責令公司每周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四)對公司自有資金進行監控;
(五)其他監管措施。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恢復到預警標準以上并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發現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接到期貨公司報告后的3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公司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對公司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并責令公司限期整改,要求其在3個工作日報送整改計劃,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期貨公司未按規定報送整改計劃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立即限制其業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 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申請檢查驗收。
經驗收,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公司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自整改期限到期次日起,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
(二)停止批準新增業務或者分支機構;
(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限制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
(七)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第三十七條 經過整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期貨公司部分或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對負有責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談話、提示、記入期貨公司高管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 根據期貨公司的風險狀況及風險管理能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要求單個公司提高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條 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處罰:
(一)未按時報送或者拒不報送資料的;
(二)報送的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三)拒絕或者妨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一條 對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負有責任的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負有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定義如下:
(一)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指中國證監會派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監管局。
(二)風險監管報表:是根據期貨市場監管需要,針對期貨公司具體業務和管理內容設計的報表,包括經調整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報表、客戶權益變動表、經營業務報表和客戶管理報表等,這套報表簡稱監管報表。
(三)客戶權益:是指客戶在期貨公司存放用于期貨交易、結算和保證履約的保證金而形成的權益。
(四)客戶分離資產:是指同客戶權益對應的資產,包括存放在期貨公司和結算機構賬戶中的資產。
(五)保證金封閉圈:是指期貨公司保證金專用賬戶、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所在地開設的專用資金賬戶、期貨公司在交易所的資金賬戶共同構成的保證金封閉圈,保證金只能在圈內劃轉,封閉運行。
(六)交易所要求的最低結算準備金標準:是指各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規定的經紀會員以自有資金足額繳納的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七)資產、流動資產:指期貨公司除客戶分離資產外的自身資產。
(八)負債、流動負債:指期貨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含客戶權益。
第四十五條 附件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 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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