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8月3日公布《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咨詢媒體節目聽證試行辦法》,對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媒體節目的自律管理進行了規定,并明確在四種情況下可召開聽證會,現全文抄錄如下: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咨詢媒體節目聽證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以下稱證監會)《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機構字[2005]143號文通知發布),加強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媒體節目的自律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投資咨詢媒體節目是指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在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時參與的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證券節目以及營銷證券研究報告、雜志、軟件等的媒體節目。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稱協會)依據本辦法組織證券投資咨詢媒體節目聽證,對節目內容的合規性進行論證。
第四條 證券投資咨詢媒體節目聽證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采取聽證會的形式進行。
第五條 協會在下列情況下可召開聽證會:
(一)不定期對證券投資咨詢媒體節目進行抽查時;
(二)證券投資咨詢媒體節目涉及多起投訴時;
(三)證券投資咨詢媒體節目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時;
(四)協會認為必要時。
第二章 聽證的組織
第六條 協會設立聽證委員會,負責證券投資咨詢媒體節目的聽證工作。
第七條 聽證委員會由10至15名聽證委員組成,聽證委員由證監會、協會、業內機構以及中介機構的有關專家擔任。
第八條 聽證委員會委員由協會聘任,聘期2年,可連聘連任。聽證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負責召集并主持聽證會。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聽證會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聽證會。
第九條 每次參加聽證會的聽證委員應不少于5人,與開辦媒體節目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節目內容有關聯的聽證委員應主動履行回避義務。
第十條 聽證委員應按時參加聽證會,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證券投資咨詢媒體節目的合規性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 聽證委員未經協會同意不可披露聽證會議的內容以及非公開的聽證意見。
第十二條 協會在聽證會召開的10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有關事項通知聽證當事人。必要時,可邀請監管機構代表、投資者代表等參加聽證會。
第十三條 在聽證過程中,聽證委員應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一)獨立發表個人意見,客觀、公正地對媒體節目的合規性進行論證;
(二)不得泄漏未公開的聽證會議內容及聽證意見;
(三)與參與媒體節目的機構或個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應提出回避申請,主動履行回避義務;
第十四條 在聽證過程中,聽證當事人以及其他參加聽證會議的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一)向聽證會提供的資料以及陳述的內容應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誤導性或重大遺漏的內容;
(二)維護聽證秩序,未經聽證召集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或議論;
(三)未經聽證召集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攝影;
(四)未經聽證召集人允許,不得提前退席。
聽證當事人及其他參會人員無故不參加聽證會,視同放棄聽證權利;違反聽證紀律,情節嚴重被召集人責令退場的,視同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章 聽證程序
第十五條 與聽證內容有關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按協會要求在聽證會召開的5個工作日前,提交相關媒體節目的全部資料復制件。
第十六條 聽證會基本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宣布聽證事項;
(二)展示有關媒體節目;
(三)聽證當事人陳述;
(四)聽證委員對聽證當事人進行詢問;
(五)當事人及其它相關人士退場;
(六)聽證委員就有關內容進行討論并協商形成聽證意見或初步意見;
(七)與當事人溝通聽證意見。
(八)召集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十七條 聽證會結束后,召集人主持起草聽證意見書,由協會報證監會機構監管部備案。聽證意見可根據需要在業內通報或公開披露。
第十八條 聽證會須有專人進行記錄,會議記錄及聽證意見書應一并歸檔保存。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聽證意見僅作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規范執業行為的參考,不作為任何司法及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條 對非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參與的同本辦法第二條所述內容相仿的媒體節目,協會可根據行業意見比照此辦法對其進行聽證。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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