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開始正式實施。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日前明確表示,對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而言,雖然其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需進行自行申報,但對這部分股票轉讓收入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自行申報和是否征稅是兩回事
個人轉讓股票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為配合我國企業改制和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報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發了文件,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去年12月15日發布的《關于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明確了股票轉讓所得的自行申報標準,有人因此開始擔心國家將對股票轉讓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股票轉讓所得自行申報和是否征稅是兩回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2005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年所得中包括個人的股票轉讓所得。因此,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而言,雖然其取得股票轉讓所得也要自行申報,但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年收入達12萬者即便炒股虧損也需申報
根據國家稅總此前通知精神,股票轉讓所得的申報方法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所得按“零”填寫。
上述負責人解釋說,現行稅法對股票轉讓所得是按每“次”所得來課稅的,在現行分項稅制模式下,不同“次”數之間的所得不允許盈虧相抵,也就是說,有所得就要征稅,無所得則不征稅。
但是,由于國家目前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考慮到: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可能頻繁發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逐次記載股票轉讓所得將增大申報難度;同時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交易盈虧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在明確股票轉讓所得申報口徑時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轉讓所得與虧損盈虧相抵后的結果為正數的,應統計在12萬元之內。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規定,個人投資者一年之中即便炒股收入是零甚至負數,但只要總收入超過12萬,也要對炒股情況進行申報,而且在計算年收入時,炒股虧損部分不得用其他收入進行抵扣。(本報記者 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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