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股市大牛,管理層對股市現狀的擔心躍然紙上。一方面,正如絕大多數人所理解的那樣,股市即使上漲再快,都有其上漲理由,因為股市正處于繁榮發展時期。另一方面,管理層又在擔心股市正在吹大泡沫,但泡沫吹大之后,其責任由誰來承擔?面對這種兩難,管理層連續出臺要投資者防范風險、強調"買者自負"原則的通知。
其實,在市場經濟中,對買者自負怎么強調都不過分。因為,市場經濟核心就是個人分散化決策,就是個人能夠在各自的約束條件下尋求最好的行為選擇方式。既如此,市場中每一個人的決策行為都得由其自身來承擔責任,無論是賺錢還是虧損都得由個人完全來承擔。因此,在股市中,買者自負是一個基本原則。
正因為買者自負是基本原則,那么每一個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都得知曉自己買的是什么股票、這種股票的投資價值如何、這些股票有哪些風險、這些風險有什么應對方式之類問題。如果投資者在進入市場時,這些問題沒有弄清楚,而是盲目聽信他人進行投資,那么就會面臨巨大的風險并應承擔這些風險。
但任何金融交易都是在面對不確定的未來進行支付,都得通過一定的合約方式來完成。特別是股市交易存在快速流動性、非人格化及股市信息嚴重不對稱這些特點。在這種情況下,這種非人格化的合約交易如何來保證,如何來保證投資者能夠了解到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能夠知道所購買股票的風險呢?諸如此類問題,是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來保證的。沒有相應的制度安排與法律,投資者要真正做到"買者自負"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在目前股市瘋狂的情況下,管理層強調"買者自負"當然十分重要與必要,但這不能成為管理層推卸自身責任的理由。因為,在制度安排不足的情況下,要想做到買者自負是不可能的。要實現買者自負,首先得看創造了哪些條件,設定了哪些制度,有哪些法律能夠保證投資者能夠這樣做。比如,最近的杭蕭鋼構內幕交易事件,本來違規事實明擺著,但管理層只是考慮如果嚴肅處理可能對市場發生不利影響,而不考慮這種事情不嚴肅處理卻正會腐蝕這個市場。這樣一來,盡管這家公司的違規行為明目張膽,囂張之極,獲利高達上億元,而其遭到的懲處卻是輕描淡寫,完全可以忽略不計,這與同期美國證券監管部門對涉嫌違規交易的一對香港夫婦的嚴厲懲處形成鮮明對比。老是這樣的話,買者自負原則是不可能實現的。
當然,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來說,面對如此瘋狂的股市,一定要將自己與機構投資者區分開。機構投資者要把股市炒作到什么程度,對他們自己來講關系都不大,因為股價高低對他們來說都只是紙上的財富。這些財富可能輕易地來,也可能輕易地去,因為都是國家或機構的錢,高風險炒作也是對當事人有利可圖的事情。
對中小投資者來說,情況就不一樣了。股市繁榮時,大家一好百好,獲利了都會高興;但如果出現任何大的震蕩,將其高位套牢時,所造成的損失就十分巨大了,而且肯定要自己承擔。 □ @易憲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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