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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運行和維護
12.1 一般規定
12.1.1 廢水處理廠(站)應按規定配備運行維護專業人員和設備。
12.1.2 廢水處理廠(站)由第三方運營時,運營方應具有運營資質。
12.1.3 廢水處理廠(站)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和質量管理等文件。
12.2 人員與運行管理
12.2.1 運行管理應實施質量控制,保證廢水處理廠(站)正常運行及運行質量。
12.2.2 運行人員應定期進行崗位培訓,持證上崗。
12.2.3 各崗位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如是填寫運行記錄,并妥善保存。
12.2.4 電氣設備的運行與操作須執行相關供電管理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
12.2.5 風機操作時,操作人員不得貼近聯軸器等旋轉部件。
12.2.6 嚴禁非本崗位人員擅自啟、閉本崗位設備。管理人員不得違章指揮。
12.2.7 廢水處理站的運行應達到以下技術指標:運行率100% (以實際天數計)達標率大于95%(以
運行天數和主要水質指標計),設備的綜合完好率大于90%。
12.2.8 廢水處理廠(站)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納入正常的設備維護管理工作,根據工藝要求,
定期對構筑物、設備、電氣及自控儀表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處理設施穩定運行。
12.2.9 調節池內的沉積物應1-2 年清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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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水質管理
12.3.1 廢水處理廠(站)運行過程應定期采樣分析,常規指標包括:pH 值、CODCr、DO、SS、NH3-N、
BOD5、TN、TP、鏡檢、色度等。
12.3.2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運行和數據傳輸應執行HJ/T 355 和HJ/T 212 的規定。
12.3.3 已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的,應定期進行取樣,進行人工監測,比對監測數據。
12.3.4 味精工業廢水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時,pH 值、CODCr、DO、SS 的取樣和分析化驗每班不應少
于一次;污泥濃度、NH3-N 、TN、TP、鏡檢、色度取樣和分析化驗每天不應少于一次;BOD5 等項
目的分析化驗每周不應少于一次。進水水樣可分別測定或混合測定,出水水樣宜分別測定。
12.3.5 調試、停車后重新啟動和發生突發事故時應增加監測項目的分析化驗頻率。
12.3.6 應在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和根據處理工藝選取的控制點進行水質取樣。
12.4 應急措施
12.4.1 根據廢水處理廠(站)生產及周圍環境實際情況,考慮各種可能的突發性事故,做好應急預
案,配備人力、設備、通訊等資源,預留應急處理的條件。
12.4.2 廢水處理廠(站)發生異常情況或重大事故時,應及時分析解決,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