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21日電 2009年8月1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該條例?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我國環境保護取得了積極進展。但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環境形勢嚴峻的狀況仍然沒有根本改變。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許多河段受到污染,不少城市空氣污染嚴重,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自然生態遭到破壞,生態系統功能退化,而且逐步呈現出區域性和流域性特點。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編制區域、流域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以及產業發展建設規劃時,對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缺少整體考慮,沒有對規劃進行充分的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實施后出現了不少環境問題,影響了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太湖、松花江等污染事件充分反映了環境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從整體上進行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為了預防、減輕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切實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2002年公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設專章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作了規定,對規范和促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幾年來貫徹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實踐情況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還存在以下問題,需要通過制定行政法規作出具體規定:一是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未經評價即予以審批的現象不斷發生,需要強化規劃編制、審批機關的責任;二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內容、依據和形式等不夠具體,影響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質量,需要進一步明確;三是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的主體、內容、程序和效力等不夠明確,規劃編制、審批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之間缺乏有效的制約,需要進一步規范;四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對策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實,需要完善跟蹤評價、區域限批等約束機制。因此,國務院制定該條例意義重大,十分必要。
問:哪些規劃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答:明確哪些規劃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是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前提。為此,條例規定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經國務院批準,原環保總局已于2004年7月發布了《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目前,列入該范圍的規劃都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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