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的案件卻在定罪量刑時差距懸殊,這在近期一系列廣受關注的案件中屢見不鮮。
字幕顯示:
孫偉銘,醉酒駕車肇事后逃逸,致四人死亡一人重傷,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
王衛斌,醉酒駕車肇事后逃逸,致6人當場死亡,6人受傷,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
解說: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開庭審理了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案,判處許霆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云南何鵬,原為昆明某大學的學生,2001年3月2日晚上,何鵬在多家銀行的七臺取款機上反復取款200多次,一共取出了429700元,案發后,法院以盜竊金融機構罪判何鵬無期徒刑。
白巖松:如與民意產生強烈沖突,司法本身需改革
主持人:
剛才你也說到了,這些年來人們的環保意識不斷增加,這就導致類似性質的環保事件有不一樣的認識。除了這個之外,你覺得民意在這里面對于罪名的轉換有沒有起到作用?
白巖松:
當然如果回過頭來看,十幾年前,我們很多的案件雖然跟現在發生的案件是類似的,但是民眾的容忍度現在遠遠低于過去,在過去也沒有這么惡性,或者如此頻繁,因此導致大家民意的沸騰明顯增量。今天我也特別注意到,鹽城宣判之后,迅速地就有了很多網友的留言。在網友的留言之中你會發現,相當多的人都贊成這樣的新罪名,因為這樣判得更重了,另外還有很多人說,應該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他們引用的是醉駕時引的罪名。
剛才這幾個案例里面都有一些新時期的挑戰,像許霆雖然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但是當時相當大的一個爭論點是,當初制定法律的時候說是盜竊金融機構,但是現在ATM機算不算金融機構。還有,過去像環境污染的時候,那個時候容忍度、大家的主觀故意性跟現在是不是有區別,現在給人們的生活和環境帶來的危害是不是更大?所以大家的容忍度是明顯降低了,因此社會對這樣案情的關注也極大。
所以法律在面臨一個很重要的挑戰,我是繼續用原來的罪名去宣判,但是可能引起社會相當多的不滿,甚至起不到相關的警示作用,還是我啟用新的法條,加重處罰,既滿足了很多民眾這樣的意愿,更重要的是,也對類似的案件起到更大的警示作用。但是潛在的一個威脅就是,民意是不是司法做出修改的一個重要壓力或者推動力?
主持人:
你還記得咱們前一段時間關注四川小伙子在酒后駕車之后撞死了人,當時我們連線了一位專家,他當時說了一句話,“對這樣一種情況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憤。”也就是突出了民意在這個判決中的一種推動作用。但是問題是,司法應當保持獨立,它應當和民意保持一定距離。但是民意有的時候的確是反映了一種社會的需求,時代變遷的需求,怎么來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