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愛軍:
對,在本案審理前后,我們也注意到了媒體所報告的相關案例,但是因為報道的內容相對簡單,所以我們無法詳細解讀其中的犯罪構成,因此對這些案例,我們在這里不好評述,主持人。
主持人:
好,謝謝高庭長。
白巖松:罪名的轉變緣于環保意識的加強
巖松,你看,從這次罪名的轉變,你覺得我們是對于環境污染這個事情變得越來越重視,還是以前的法律判的是輕了?
白巖松:
首先有一個大背景的角度,我一開始已經說了,前一個法條其實是1997年才加進來的,這是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污染環境的類似案件開始增多,為了起到一定警示和法律懲罰的作用,設立了這樣的法條。但是十幾年過去,有些地方、有些人更加變本加厲,其實在已經環保深入人心的情況下,它的主觀故意性就變得更加明顯,如果剛開始還是環境意識不強。但是到了現在,尤其在鹽城這個案例,其實當地環保部門也都一再告訴它什么是合格的,什么是不合格的,不能排相關的廢水,但是它依然在偷排,所以主觀故意性經過這么多年發展之后,其實顯現得更加明顯,這當然是一個背景。另外這個案件出來之后,你會發現其實民眾的憤怒也跟很多年前是完全不一樣,大家對環境意識日益的增長。
但是另一方面也存在著一定問題,比如僅僅在三年前,華南也是有那樣一個企業向珠江里面偷排了200多噸相關廢水,結果當地民憤也很大,污染的是珠江水,潛在的對水質有很大的威脅,也制造了相關的經濟損失,當時要強調從嚴懲處,但是用的還是前一個罪名,他有一定的認罪態度,判三年緩三年,所以跟這個的差別還是很大。
新聞背景:同案不同判的案例
主持人:
我們今天關注的是江蘇鹽城水污染事件,如果從媒體報道上來看,跟以往發生的一些水污染事件性質沒有太大的不同,但是判罰結果卻出現了迥然相遇的局面。而且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同樣類型的犯罪,但是犯罪結果的處罰卻不一樣的情況也不罕見,我們不妨來關注幾個案例。
字幕顯示:
胡文標,投放危險物質罪,有期徒刑11年。
鹽城“2.20”特大水污染一審判決,成為我國首次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判刑,而此前,我國在對類似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責任時,均是以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追究刑事責任。
字幕顯示:
2005年沱江水污染事件
相關責任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有期徒刑3到5年。
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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