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1+1》——同案不同判:情理?法理?
主持人(董倩):
各位晚上好,歡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聞1+1》。
我們知道以往在面對這些重大環境污染案件的時候,法律往往用得最明,叫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但是我們注意到,本月在江蘇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他們卻首次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鹽城水污染案件進行了判決。巖松怎么看待這種罪名的轉變?
白巖松(評論員):
其實這幾個月以來,不管是因為醉駕或者其他的因素,雖然跟過去案件情節有些相似,但是都啟用了新的跟過去類似的罪名,判的似乎也更重了一些,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去想,這只是一個過渡時期的特殊情況,還是要一步步走向同案同判,還是繼續讓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長期存在,我覺得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關注。
主持人:
我們先來關注一下鹽城市的這次一審判決。
解說:
投放危險物質罪合并其他罪行,共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7日,鹽城市水污染事件嫌犯,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等到了自己的一審判決結果,而標新化工廠生產負責人丁月生也因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刑六年。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此次判決結果備受矚目,有媒體報道說,這是中國首次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環境污染者,因為我國此前在對類似的案件追究刑事責任時,都是以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判處,而重大環境事故污染罪刑期為三到七年。
半年前,胡文標所在的鹽城市標新化工廠排出的工業廢水導致水污染,鹽城市區20多萬居民的飲用水停止達66小時40分鐘,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43.21萬元。在8月7日的一審判決中,鹽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投放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鹽都區法院認同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法院認為胡文標等人故意排放污水的意圖明顯,符合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而面對一審判決結果,胡文標在庭上和庭外一再表示,外排廢水是事實,但流入河中不清楚,行為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并且提出了上訴。
此罪彼罪,孰重孰輕?
主持人:
剛才涉及到兩個罪名,巖松用最簡單的語言給我們解釋一下這兩個罪名不同。
白巖松:
首先從概念上我們來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先要做一個背景介紹,其實這一個罪名也是1997年的刑法修訂新加進去的法條,但是隔了12年,似乎就已經被現在新出現的一些重大污染罪涵蓋不了,因此要啟動投放危險物質罪。你看它們倆的區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大家現在在PPT上能看到,是違反國家的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行為。其實它帶有一定的間接故意。
投放危險物質罪就不一樣,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疾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就是主觀工藝,難怪在鹽城的判決過程當中,其實辯護的重點就放在,我是排放了,但我不是主觀故意。由于是主觀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會導致刑期的不同,比如看前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后果特別嚴重,也就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金。但是如果是投放危險的物質罪,大家看,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非常值得關注的是,鹽城的判既沒有選擇十年以下,也沒有選擇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是選擇了中間的節點,是十年。
主持人:
咱們站在非法律人士的角度來看,這兩種罪名在很多地方都是差不多,你覺得會不會造成因為我們不懂得法律這么細致的區分,從而覺得這兩個差不多?
白巖松:
老百姓的話其實要翻譯過來,一個是間接故意,一個是主觀故意,一個是前者帶有一點過失,但是后者你是故意的,就像最近這幾個月陸續出現關于醉酒駕車致人于死地的情況,有的地方是交通肇事罪,這是過失,但有的地方是威脅公共安全,那就是故意,所以它的刑期也就不同。
為何判處投放危險物質罪?
主持人:
關于這次為什么援引“投放危險物質罪”,我們來連線一下這個案件的主審法官——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法院刑庭副庭長高愛軍。
高庭長,您好。
高愛軍(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刑庭副庭長):
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
您先給我們解釋一下,為什么這次用的是投放危險物質罪?
高愛軍: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與投放危險事故罪,它們的行為對象上有相似性,也就是均包含有害有毒物質,分析這兩個侵犯的客體,某種程度上看,我們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也是對公共安全的侵犯,也正因為如此,使得兩個罪容易產生競合的表象。
區分兩罪的關鍵就在于分析兩名被告人的主觀意志,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一般是表現為過失,而投放危險物質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本案當中,我們相關的證據均表明,兩名被告人明知排放的廢水當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也明知該有毒有害物質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特別是因為排放廢水,對我們環保部門行政處罰以及限期整改以后,仍然沒有采取環保的措施,繼續大量偷排。因此我們認為,其主觀上具有明顯放任的故意,也就是間接故意。
主持人:
高庭長,我想打斷您一下,類似的案件以往也有過,但為什么這一次你們用的是這個罪名,而不是以往的重大污染事故罪。
新京報:刑事重判能遏制環境污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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