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經營者、處理企業各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答:1.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生產者的責任主要是“綠色”生產。“綠色”生產是《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定的生產企業的責任。從國外經驗看,生產者盡量做到“綠色”設計、“綠色”生產、從源頭上控制污染材料的使用,是解決電子污染的根本途徑。條例規定,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生產、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器電子產品污染控制的規定,采用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使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電器電子產品上或者產品說明書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回收處理提示性說明等信息。
2.電器電子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的責任。條例規定,電器電子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由有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
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的責任。條例規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為電器電子產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對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處理,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處理資格;未取得處理資格的,應當將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有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后銷售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舊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制定。
4.處理企業的責任。一是,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應當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二是,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和保障人體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三是,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日常環境監測制度。四是,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基本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此外,回收、儲存、運輸、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
問:政府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監督管理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答:政府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監督管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國家鼓勵和支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標準的研究以及新技術、工藝、設備的示范、推廣和應用。第二,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質量監督、環境保護、工業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制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相關政策和技術規范。第三,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資源綜合利用、商務、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問:條例為什么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答:根據國外經驗和國內實際情況,條例需要一定的實施準備期。實施準備期內主要有以下工作:一是向全社會普及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保護環境的知識;二是制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及針對不同產品的基金收費標準及處理補貼標準;三是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及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經營者、處理企業的實施準備工作。條例公布到實施留出兩年的準備和過渡時間,條例自2011年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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