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4日電(記者江國成)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51號國務院令,公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條例》共5章,分別為總則、相關方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計35條。 這部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
根據上述條例,國家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條例》規定,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不得進口。禁止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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