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重點流域有關地方政府落實轄區水污染防治責任制,全面推進重點流域治污工作,受國務院委托,環境保護部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共同對上一年度21省區市政府執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請國務院同意后向全國通報。執行情況較差的省份,省級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專題報告。
在日前召開的全國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會議上,環境保護部提交了《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執行情況評估暫行辦法》,提出對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三峽庫區及其上游、黃河中上游、巢湖、滇池等重點流域涉及的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以下簡稱《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21省區市政府是實施《規劃》的責任主體,應將流域治污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有關治污工作目標、任務和責任人應向社會公告。21省區市政府和59個重點城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制訂年度實施計劃,報環境保護部審核后,由21省區市政府和重點城市政府印發實施。
評估內容包括《規劃》治污工程項目、工業污染防治、城鎮污水處理、綜合整治、水質及污染物總量控制和環境管理。(流域環境與國土整治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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