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以下簡稱“減排項目”)管理,確保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以下簡稱“三大體系”)建設順利實施,推動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的實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減排項目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的原則。環保總局和財政部負責減排項目審查、管理、監督和檢查;省級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減排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實施。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三條環保總局和財政部根據國家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要求和年度預算安排原則及重點,聯合發布減排項目申報通知,規定申報具體事宜。
第四條各級環保部門和項目單位按照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省級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在規定時間內聯合向環保總局和財政部統一申報項目,申報材料包括資金申請報告、建設方案、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和資金承諾函。
建設方案內容包括:建設目標、依據、背景及現狀、建設內容、實施進度、資金籌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項內容。
第五條項目組織申報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一)“三大體系”建設項目:
1、中央本級項目建設方案由建設任務承擔單位組織編制后報送環保總局。
2、地方項目由省級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在對各市(地)、縣上報的基礎情況、工作和資金需求、運行條件落實等情況進行審核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建設方案,經專家論證后,統一編制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環保總局和財政部。
3、環保總局會同財政部對上報項目進行論證和審查。
(二)其他項目:
減排項目運行費補助等的申報和審批程序另行規定。
第六條環保總局根據審查結果,編制減排項目年度預算報送財政部。
第三章 項目組織和實施
第七條按照減排資金目標預算管理的要求,省級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在上報“三大體系”建設項目時,須出具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和資金承諾函,承諾配套資金及時到位、項目按進度實施、工程建設保質保量、按照國家核準的建設內容完成建設目標,系統持續運行,并保證運行實效。
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和資金承諾函作為減排專項資金申請的必要條件和項目申報材料的基本內容。責任書和資金承諾函的落實情況將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第八條中央本級“三大體系”建設項目由環保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地方“三大體系”項目由省級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項目由項目單位負責實施。
第九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減排的投入,落實“三大體系”建設所需資金,確保建設和運行資金到位,并督促項目單位落實應由其承擔的項目建設配套資金及時到位。
第十條項目建設應統一標準和技術規范,相關項目建設標準和規范由環保總局負責制定。
第十一條要切實強化工程實施管理制度,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加強對建設資金、工程質量和進度的監督管理,確保項目按計劃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二條要建立項目進展情況報告制度,省級環保部門和財政部門每半年將項目進展情況報告環保總局和財政部,項目進展情況報告的內容包括項目建設進度、招投標情況、中央和地方資金到位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管理措施等。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項目建設內容一經審查確定,原則上不得調整。如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報環保總局、財政部同意后方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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