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修訂應關注影響環境溫度行為”。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有關環境法學專家今日(11日)提出,世界發達國家的污染防治法在近幾年均把大氣和水體溫度的改變行為納入其規范范圍,而我國卻缺乏相應的規定。
“冰川消融,后果堪憂”是聯合國環境署確定的今年世界環境日主題。顯然,氣候變化特別是氣候變暖已經
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此前,國家環保總局有關官員也曾公開表態說,氣候變化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生態。這些影響包括,由于全球變暖,近50年來我國全海域海平面平均每年上升2.5mm,海平面上升使我國的紅樹林、珊瑚礁等生態系統發生了退化等等。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這位專家認為,總體上看,目前我國的環境法適用于所有對環境有影響的活動,包括開發、利用、保護、治理、管理環境的各種活動。但經過具體分析可以發現,其實這部法律還是更多地側重于規范影響環境化學性狀的行為,對于影響環境物理性狀的行為,法律存在明顯的不足。他認為,不足的一個突出表現就是,世界發達國家的污染防治法在近幾年均把大氣和水體溫度的改變行為納入其規范范圍,而我國卻缺乏相應的規定。
他提出,二氧化碳排放等影響大氣溫度的活動應立法予以規范。據這位專家介紹,由于二氧化碳的排放對環境會產生溫室效應,因此,很多國家近幾年來把溫室氣體的排放控制也納入環境污染防治法的調整范圍。如2005年11月底,加拿大把6種溫室氣體物質列為受環境保護法管制的污染物質等。
他說,目前,我國還沒有任何法律明確把二氧化碳作為污染物質對待。但是,我國為了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緩解國際輿論的壓力,目前正在依據節能法的節能規定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有關二氧化硫的濃度和總量控制規定,開展節能、降耗和減排3方面的工作。但這對二氧化碳的排放控制只具有間接的法律管制作用。如果環境保護法把二氧化碳的排放也作為污染物排放行為,不僅可以與國際的環境法律規定接軌,還可以起到非常好的直接監管效果。他同時建議,影響水體溫度的活動也應視為排放行為。(記者 郄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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