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3日電 中國國家公務員局12月2日發布《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全文如下:
公務員考核規定
(試行)
09年公務員考試資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范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 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一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條 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
(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并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四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和申訴。
第十五條 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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