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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資金安排。
(一)國家試點地區營養膳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核定,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國家試點地區以外開展營養改善計劃地方試點工作(以下簡稱地方試點)。地方試點應當以貧困地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革命老區等為重點,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
對地方試點工作開展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財政根據經費投入、組織管理、實施效果等情況給予獎勵性補助。
(三)在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同時,繼續落實好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簡稱“一補”)政策,不得用中央專項資金抵減“一補”資金。
(四)鼓勵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等捐資捐助,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開展營養改善工作,并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資金撥付。
省級財政部門應于收到中央專項資金預算文件25個工作日內,將預算分解到縣。將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實行分賬核算,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支付。
第三十一條 資金使用。
中央專項資金要全額用于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學生用餐,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中央專項資金結余滾動用于下一年度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嚴禁克扣、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資金監管。
(一)財政部門應將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教育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導。
各學校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監管,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二)各地應結合現有學籍管理平臺,建立營養膳食補助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對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數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嚴防套取、冒領資金。
(三)各地要定期公布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數等信息。試點學校、供餐企業(單位)和托餐家庭(個人)應定期公布經費賬目、配餐標準、帶量食譜,以及用餐學生名單等信息,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