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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科學指導營養供餐。
(一)縣級以上政府成立學生營養指導專家組。制定膳食營養指南或食譜,指導試點縣、試點學校、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科學合理供餐。組織開展學生營養狀況監測與評估。制定營養宣傳教育指南,指導學校及社會進行營養科普宣傳。
(二)試點縣和學校應結合學生營養狀況,根據專家組制定的膳食營養指南或帶量食譜,選擇肉、蛋、奶和其他營養價值較高的食品作為主要供餐內容,建立定時、定量供給制度,保證學生充足的能量和營養攝入。
第十八條 加強營養知識宣傳教育。
(一)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教育形式,向學生、家長、教師、學校管理人員和供餐人員普及科學營養知識,提高全社會對學生營養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培養科學的營養觀念,促進科學合理供餐。
(二)嚴格落實國家教學計劃規定的健康教育時間,對學生進行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建立健康的飲食行為模式,引導學生拒絕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廣大學生能夠利用營養知識終身受益。
第十九條 建立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與評估制度。
試點縣要按照國家制定的監測評估方案,確定一定數量的學校作為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監測點,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常規監測與評估。在常規監測的基礎上,每年對部分試點地區和學校開展重點監測,及時跟蹤了解學生營養改善情況,為學生營養改善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第四章 食堂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條 改善學校食堂就餐條件。
(一)各地應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統籌制定學校食堂建設規劃,分期實施,逐步達標。
(二)各地要統籌安排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資金和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項目,將學生食堂列為重點建設內容,使其達到餐飲服務許可的標準和要求。
中央財政在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中專門安排食堂建設資金,對中西部地區農村學校改善就餐條件進行補助,并向國家試點地區適當傾斜。
(三)地方政府負責學校食堂建設及飲水、電力設施改造,廚具、餐具、清洗消毒設備配置等基礎條件的改善,使其達到餐飲服務許可的標準和要求。
(四)學校食堂建設要本著“節儉、安全、衛生、實用”的原則,嚴禁超標準建設。規模較小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利用閑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備相關設施設備,為學生就餐提供基本條件。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有清真餐需求的學校應設立清真灶。
(五)學校食堂(伙房)建設(改造)方案應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后方可實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飲服務許可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對學校食堂建設進行餐飲安全指導。
第二十一條 重視學校食堂管理。
(一)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食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在考核學校工作時,將食堂管理作為重要指標。
(二)學校應加強對食堂工作的領導與管理,建立健全覆蓋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實行校長負責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應充分發揮膳食委員會在配餐食譜、食堂管理和檢查評議等方面的作用。
(三)地方政府要根據當地實際為農村學校食堂配備合格工作人員并妥善解決待遇和專業培訓等問題。從業人員不足的,應優先從富余教師中轉崗,也可以采取購買公益性崗位的方式從社會公開招聘。人員招聘按照“省定標準、縣級聘用、學校使用”的原則進行。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關條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接受業務技能培訓。
(四)學校食堂應以服務師生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原則,合理確定伙食費標準和配餐方案,并報縣級教育、衛生、價格管理部門備案。
(五)學校食堂一般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封閉運營,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滿,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滿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由學校收回管理。由社會投資建設、管理的學校食堂,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購買收回,交學校管理。